评审因素中因职称证书认定而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科技   2024-11-13 18:00   浙江  

关 键 词 :评审因素 / 技术或者服务水平 / 倾向性

案例要点 :招标文件将提供某一专业的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人提供其他不同的职称证书再加与职称证书同一专业的毕业证书,也不能得分。报价只是评审因素之一, 报价低则价格分部分得分高,但不一定能中标。

01

招标、质疑、投诉情况

2016 年 7 月 4 日,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智公司”)组织东海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项目公开招标、评标,南京图能地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能公司”)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

2018 年 7 月 5 日,南京某公司向东海县农委、博智公司提出质疑 :评委故意不认可其公司项目组张某的土地专业中级职称,对其评分造成影响。2018 年 7 月 9 日,东海县农委对质疑作出答复,评标结果并未出现“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出现的情形,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南京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投诉至东海县财政局。投诉事项为 :评委会不认定张某具有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投诉请求 :(1)公布投诉人和图能公司的总分和扣分项。(2)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从合格的中标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

东海县财政局经查证认为 :投诉人在评标现场只提供该公司张某工程师职称资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现场提供其土地资源管理中级职称证书原件。投诉人主张,张某是 2011 年河海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因此其就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不在此次评委会评审职责的范围,评委会专家一致未予以认可。另外,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仅为综合评分的一部分,其是否强于图能公司,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不公平行为。该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02

行政诉讼情况

南京某公司对于东海县财政局对其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

东海县财政局辩称 :南京某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南京某公司声称的不认定张某有关职称,评标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完全没有任何根据。(1)南京某公司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交张某土地资源管理中级职称的相应证书资料,评委只能根据投标文件来认定,而不能寻求其他外部证据,南京某公司的该主张根本不能成立。(2)招标文件第二十五条中规定,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南京某公司认为其报价低就应中标完全是错误说法,该公司报价部分得分高于图能公司 2.46 分,但其他部分得分要么与图能公司相同,要么低于图能公司,因总分低于图能公司而未能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未发现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形。

南京某公司收到东海县财政局答辩材料后,在开庭前撤回诉讼,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03

案例评析

南京某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认定其员工的有关职称而不给分,实际上是自己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土地资源管理职称证书,与自己提供的工程师职称证书和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毕业证书相混淆,认为其提供的两个证书就能证明该员工具备土地资源管理的能力,应当得分。这是片面的认识,评标委员会评审只能根据投标文件来认定,而不能寻求其他外部证据,南京某公司的该主张根本不能成立。南京某公司认为其报价低就应中标,报价只是评审因素之一,其报价部分得分高于中标人,但其他部分相加低于中标人。财政部门将有关评审因素中得分情况进行分析,入情入理,不战而胜。

作者简介





杭正亚,一级律师(正高级)、高级合伙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从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服务20年。江苏省财政厅法律顾问、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20余家市县区财政局常年(政府采购专项)法律顾问、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监事、江苏省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方面著作2部,入选《中国公共采购发展报告(2021)》公共采购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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