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报价时系统异常,专家认定以一次报价为准?废标重采!

科技   2024-11-21 10:02   浙江  

二次报价的时候有四家供应商异常,过了3小时却被告知结果已经公布?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部分供应商由于系统异常导致没有二次报价,最后专家直接确认以“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事情经过具体如何?让我们一探究竟!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江西某药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2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02. 基本情况

7月25日,投诉人发起投诉称,招标代理在13:51提醒各供应商开始二次报价。但奇怪的是所有供应商陆续反馈称电子系统上二次报价窗口无法显示。一直持续到15:30,二次报价结束了也没有处理这个问题,甚至没有提醒各供应商二次报价已经结束。更让人吃惊的是,16:23,代理机构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就宣布了二次报价结果?该项目没有一家供应商显示了二次报价金额,这到底是怎么中标的? 

随即代理机构便进行回复,称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已经关注到二次报价异常情况,已然通过电话依次告知响应供应商,二次报价结束后本打算与和专家沟通重新开启二次报价,但驻场技术人员现场核实后认为报价系统并无异常情况。因此根据省交易集团复函内容,最终确认是专家操作了以一次报价(标书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调查后确认,评审专家在二次报价环节时,确认了以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的情况属实,与磋商文件中要求二次报价方式的规定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03. 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4. 知识拓展

这里引出了一个问题: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需要公开吗?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可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最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需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但不包括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也就是说未成交的供应商最终报价是不需要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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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丨江西政府采购网

编      辑丨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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