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供应商的分项报价都漏填一项,就被五名评审专家判了“死刑”? 近日,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4家供应商在报价表中少了一项,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澄清机会,最终丧失了中标机会…… 事情经过具体如何?让我们一探究竟!
01. 项目背景
02. 基本情况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在对该照明设备采购项目检查中,发现5名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且事涉4名投标供应商。
原来,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需求有三项,理应有三项报价。不知道是集体看走眼还是报价表原先的格式就存在问题,4名投标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都只有两项,缺少了辅材及安装项的报价。
这么明显的错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的,但5名评审专家再商议之后未通过其符合性审查,并集体判定这4名供应商为“投标无效”情形。评审专家没有严格恪守评标程序,导致4名投标供应商纷纷丧失了中标机会,评标过程太过于随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决定对评审专家姬某,徐某,李某,赵某,杨某各处1000元罚款。
04. 知识拓展
这里引出了一个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哪些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可知,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的只能是非实质性的内容,如授权函上授权人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复印件上仅尾数不一致,或者单个产品的总价≠单价×数量,才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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