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轮报价结束后,“我”却被告知先前的符合性审查没过? 近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决定书,评审小组在最后报价之后“追责”某供应商符合性审问题?事情经过具体如何?让我们一探究竟!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眉山某研究项目,预算总金额30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02. 基本情况
上海某设计有限公司向四川天府新区眉山财政金融局发起投诉,表明:评审小组在最后报价之后,以“其他实质性要求”不通过为由,追认我司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严重侵害我司权益!
“其他实质性要求”具体是什么?为什么到了最终报价结束会去审核之前符合性审查环节的问题呢?一系列前因后果仍是一团谜……
显然评标委员会的行为构成程序和实体双重违规,四川天府新区眉山财政金融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03.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但由于案涉项目已终止,故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活动已终止的采购结果,继续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的区别是什么?
对此问题,财政部进行过明确的解释:“资格条件是指采购人对供应商主体资格的要求,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而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查供应商投标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性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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