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是春节的传统习俗,
增添了喜庆欢乐的气氛。
但是,
燃放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
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呢?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
春节前夕,王某在陈某经营的烟花经销处购买了若干烟花。除夕当天,王某在自家门口燃放烟花,在点燃烟花后退过程中,烟花发生炸管现象,导致烟花倾倒,激射而出的烟花击中王某左侧头面部。经司法鉴定,王某左耳听力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将陈某、烟花生产者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3万元。
王某在点燃烟花向后移动过程中,烟花发生炸筒、倒筒现象,是造成其受伤的根本原因。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提举的检验报告,均系在发生事故之后,与案涉烟花非同一批次,不能举证证明案涉烟花系合格产品,依法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经营的烟花经销处作为销售者,无证据证明其在销售过程中具有过错,故亦不承担责任。
虽然烟花燃放说明记载需在50米外观看,但根据现场视频,王某在点燃烟花后,随即离开,其尚在移动过程中被横飞过来烟花击中,并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由于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投保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对王某损失直接赔付。最终判决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损失9.96万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损失5.95万元。判决生效后,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均已履行了给付义务。
烟花爆竹具有危险性,容易导致人身伤害,燃放一定要谨慎小心。万一不幸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伤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