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某作为被害人生母,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被告人葛某明知倪某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新生婴儿负有扶养义务,仍教唆并积极帮助倪某遗弃婴儿,情节恶劣,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两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无须划分主从犯,均应依法惩处。遂对被告人葛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倪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孩子是有血有肉的生命,不是可以随意丢弃的物品。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义务在孩子独立生活前,履行抚养、照顾和教育等法定义务。同时,孩子的健康成长,并非以丰富的物质基础为必要条件,家人的陪伴、呵护和无保留的爱才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被害人系刚出生满四天的新生儿,完全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不同于一般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人,二被告人的遗弃行为的危险性远远大于一般的遗弃行为,因此应该认定为情节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