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还是救赎?孩子不是随意丢弃的物品!

政务   2024-11-11 12:30   安徽  

“我们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想着福利院的生活可能还好一点,我不知道这是犯法。”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被告人葛某对自己将新生外孙遗弃在福利院门口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3 年9月13日凌晨,在校大学生倪某在马鞍山市某医院产下一男婴,母亲葛某陪同照顾倪某母子。同年 9 月 16 日上午,葛某、倪某及该男婴被接回宣城市某小区 ,两人对如何抚养男婴的事情进行了讨论,由于倪某与男友已分手,加之孩子非婚生,孩子的父亲并不知情。面对家中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和在亲友面前的“脸面”,葛某提出将男婴送至宣城市社会福利中心,认为其能得到更好的照顾,倪某同意了葛某的想法。次日凌晨 3 时许,葛某从倪某床上抱走男婴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该男婴弃置于宣城市社会福利中心保安室外面登记桌上,留下“出生时间 2023 年 9月13 日凌晨 3 点左右,宝宝一生平安!好心人一生平安! 跪拜!”的纸条后便离去。5 时许,被该中心保安发现男婴后报警。同月 26 日、27日,葛某、倪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此后,被遗弃婴儿父母及家人均拒绝扶养,不愿意将婴儿接回,婴儿一直在儿童福利中心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倪某作为被害人生母,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被告人葛某明知倪某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新生婴儿负有扶养义务,仍教唆并积极帮助倪某遗弃婴儿,情节恶劣,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两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无须划分主从犯,均应依法惩处。遂对被告人葛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倪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孩子是有血有肉的生命,不是可以随意丢弃的物品。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义务在孩子独立生活前,履行抚养、照顾和教育等法定义务。同时,孩子的健康成长,并非以丰富的物质基础为必要条件,家人的陪伴、呵护和无保留的爱才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被害人系刚出生满四天的新生儿,完全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不同于一般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人,二被告人的遗弃行为的危险性远远大于一般的遗弃行为,因此应该认定为情节恶劣。


来源 | 安徽新闻网·法治融
辑 | 齐晓迪
审核 | 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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