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相应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健身俱乐部的合同中这种“相应费用不予退还”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