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母亲个人名下,但实为原被告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应属于兄妹五人的共有财产。父母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具有王石、王川的份额,在处分房屋时,母亲对于自身的份额赠与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合法有效,但对于父亲的份额应当经过其继承人王石、王川等人的同意。母亲未经王石、王川等人同意,私自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损害了王石、王川等人合法权益,故对于涉及父亲部分的处分应为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王芳与母亲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涉及处分父亲的部分无效;驳回王石、王川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