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高高兴兴去超市购物,
却在乘坐电梯时意外摔伤,
该由谁负责呢?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磨子潭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顾客在超市自动扶梯上跌倒受伤的案件。
2023年10月,60余岁的潘某某在本地一家超市购物后乘坐自动扶梯时意外摔倒,造成腿部受伤。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潘某某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61452.49元。
接到此案后,承办法官深感责任重大。“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有家庭的期盼和社会的关切。”为了更好地解决此案,法官详细了解了该案的前因后果,并查阅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力求还原事实真相。经查明:原告潘某某在扶梯上跌倒以后,并没有超市的工作人员上前施救,也没有人按下扶梯的紧急按钮,甚至潘某某在扶梯下口处坐了很长时间,在其要求下,才有人帮忙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同时超市设有警示标识但不够醒目,电梯旁也放有一喇叭进行安全提示,但喇叭音量较小,很容易被超市内的其他声源盖过去,达不到安全提示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初步调解,但初次接触双方情绪激动、各执己见,调解并未达成一致。面对僵局,法官没有放弃。法官多次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协调,从法理角度出发,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超市管理者,其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负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超市方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同意给予适当补偿,同时超市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对潘某某进行了理赔;潘某某一方也表达了谅解,认为超市在后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方面的承诺更为关键。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超市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将进一步完善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增设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潘某某表示满意,对法官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给予了高度赞扬。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超市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场所内的环境安全,避免消费者因设施缺陷、地面湿滑、商品摆放不当等原因摔倒受伤。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如湿滑地面、阶梯、狭窄通道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提醒语,以提升场所的安全性,有效预防因安全事故引发的诉讼纠纷,维护超市的良好声誉和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小心谨慎,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