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旅游合同陷阱多,避“坑”指南→
民生
2024-11-22 14:50
北京
近年来,旅游市场逐渐复苏,旅游方式也不断更新多样。今天(11月22日)上午,东城区人民法院通报,新时期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出现虚假宣传、合同履行主体多等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021年,颜某和曹某参加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黑龙江、内蒙古、吉林三省多地火车专列旅行,团费一共9780元。但在旅行途中,当地文旅部门发布通知,因不可抗力因素暂停了这条线路的运营,因此在行程的第六天旅行团返京。颜某、曹某认为,原定的行程还有很多没有游览,因此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团费。但旅行社在计算退费明细时表示,旅游专列都是打包计费,向第三方支付后不能退还,涉及包括全陪服务费、队医服务费、专列乘务组洗理费等等。因为退费协商未果,颜某和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2000元。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成竹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如果说这些费用确实是给到相关的第三方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并且我们觉得里面有一些费用肯定是还没有消费掉的,包括像洗理费我们认为存在夸大名目。最终旅行社没有出示证据,所以就结合整个行程比例、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程度和具体的各种因素,酌定了最终的数额,双方也都认可。”伴随旅游市场的复苏,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些乱象也开始频发,如夸大或“擦边”的虚假宣传,拼团、转团导致的合同履行主体多,以及合同中“一刀切”的条款等等都损害着消费者的利益。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韩毅兵说,部分推广宣传以自媒体博主自身体验招募旅游者,消费者难辨真伪。宣传用语纷繁多样缺乏规范,“擦边”描述可能导致错误认知的产生。例如,仅宣传“高档酒店”,不同的游客对酒店主观感受不一,难以对“高档”的标准达成一致的评价。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可能擅自通过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等形式将旅客转团,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并非是原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一旦发生事故,游客面临着追责对象厘清难的问题。个别旅行社通过格式条款限制侵害消费者权益,逃避自身义务,加重游客的负担。韩毅兵提示消费者,首先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选择正规旅行社进行交易,注意查询商家合法资质和诚信记录。其次,规范签订书面合同,将商家承诺事项、消费者各项权利清楚完整写入合同。注重核查合同中的旅游项目服务主体资质、旅游车辆运行资质、项目自费标准、合同免责事项等重点内容。最后转账支付要谨慎,拒绝私下交易。避“坑”指南可得收好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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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本文来源及记者、编辑等信息)
内容来源:北京交通广播记者苏婉、朱艳婷
编辑:北城
值班主编:彭菲
监制: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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