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清 霍凝馨 黄炜桢 周梦迪 叶轶 常靖梓
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以下简称2024年第5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清单》整合现有的所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且纳入迄今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两用物项,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做法,按照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形成了统一、系统化和对接国际的清单体系。
作为《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清单》将成为企业做好出口管制合规、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以及商务部等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目 录
一、《清单》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二、《清单》是否新增了管制物项
三、《清单》整合和替代了哪些管制清单和列管公告
四、《清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关系
五、相比此前的两用物项清单,《清单》有哪些特点
(一)《清单》是统一的清单
(二)《清单》是系统化的清单
(三)《清单》是对接国际的清单
六、相比美国、欧盟的两用物项清单,《清单》有哪些特点
七、《清单》所列物项的行业领域分布和管控原因分布
(一)管控原因分布
(二)行业领域分布
八、企业如何确定所经营的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一)物项分类的重要意义
(二)企业自行分类的方法
(三)向商务部提出分类咨询
九、合规建议
一、《清单》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而《条例》第11条规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及时公布,实施临时管制的物项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清单》正是《条例》第十一条所指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时还纳入实施临时管制的物项(即《清单》中出口管制编码第三位为5的物项)。自2024年12月1日起,企业判断特定的货物、软件、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包括长期列管物项和临时管制物项),其出口(包括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和中国主体向外国主体提供)、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是否需要取得出口许可证件,均依据该统一的《清单》。
二、《清单》是否新增了管制物项
《清单》是否新增了管制物项,这可能是很多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中方此次制定《清单》是对现有已管制的所有两用物项进行系统整合,建立完整的清单体系和制度,暂不涉及具体管制范围的调整。”
对于未来的两用物项列管工作,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始终秉持合理、审慎、适度的原则开展两用物项列管工作,目前已实施管制的两用物项数量仅700项左右,明显少于主要国家和地区。未来,中方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在广泛调查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产业、技术、贸易、安全等因素,依法稳妥有序推进物项列管和调整工作。”
三、《清单》整合和替代了哪些管制
清单和列管公告
在《清单》公布之前,中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包括以下6份清单和名录: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之附件)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之附件)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之附件)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布)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之附件)
《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等部门根据《密码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公布)
根据《条例》第50条规定,上述第1、2、3、5份清单所附属的法规、规章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相应地,这4份清单也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这4份清单中的物项均被整合进《清单》。而根据2024年第51号公告,上述第6份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不再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的物项也被整合进了《清单》(即出口管制编码为1C450的物项),但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前尚未废止该名单,其在2024年12月1日后是否与《清单》并存尚不明确。
除上述清单、名录外,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以下11份涉及两用物项的临时管制或长期列管公告(已废止的公告不计在内):
《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告2015年第20号)
《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
《关于对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21号)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上述11份公告中所列的物项均被整合进了《清单》,这些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
四、《清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关系
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制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行的2024年度《目录》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
长期以来,不少企业、律所错误地将《目录》视为中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实际上,上文第二节所列出的清单、名录以及长期列管公告才构成中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目录》只是将这些清单、名录和公告中的物项进行了汇总,并为其中的大多数货物匹配了海关商品编号。当《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名称和描述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而且,海关商品编号具有指示性价值但不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软件和技术以及部分商品未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另一方面是因为同一海关海关编码下的某些商品可能受到管制而其他商品并不受到管制,具有决定性的仍然是对管制物项的描述。除此之外,《目录》并不像其名称所示仅汇总两用物项,其还纳入了《核出口管制清单》(《核出口管制条例》之附件)所列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等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物项。更重要的是,上文第二节所列出的清单除了列出受管制的物项名称及其描述外,一般还含有对于确定受管制物项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的说明性文字,例如《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的第一部分就包括“总说明”、“技术控制”、“关于软件的说明”、“定义”、“术语解释”、“单位”等几节内容;而这些内容没有反映在《目录》中。因此,我们以往给企业的建议是,企业在确定某一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时可以先查阅《目录》得出初步意见,但应当查阅相关的管制清单进行确认。
在统一的《清单》生效后,《目录》可能会退出历史舞台。换言之,2024年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能不会再像往年一样更新《目录》,且可能废止2024年度《目录》。不过,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或许会发布出口管制编码和海关商品税号的对照表。在《清单》和《目录》并存的一段时期内,企业应当以《清单》为准确定某一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五、相比此前的两用物项清单,
《清单》有哪些特点
(一)《清单》是统一的清单
《清单》的第一个特点是统一。如前文所述,《清单》将此前的6份两用物项管制清单、名录以及11份两用物项长期列管或临时管制公告统一为一份清单。这不仅是形式上的,在实体上也具有重要意义。以“公共领域例外”为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对技术和软件均规定了这一例外,《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仅对技术规定了这一例外,《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则对技术和软件均没有规定例外。而《清单》第一部分则统一规定,对技术的出口管制不适用于公共领域信息,对软件转让的管制不适用于公共领域的软件。
(二)《清单》是系统化的清单
《清单》的第二个特点是系统化。《清单》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清单说明,主要阐述清单的制定背景、依据和目的,明确物项编码规则,厘清必要技术说明和管制要求。第二部分为具体物项,其并不是将现有的清单简单堆积,而是将现行已列管的所有两用物项系统整合为10大类行业领域,每一大类再细分为5种物项类型,采用“1个阿拉伯数字+1个大写英文字母+3个阿拉伯数字”的编码方式进行编排,给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出口管制编码,例如3A201。
第1位代表行业领域,用阿拉伯数字0-9表示:1代表“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2代表“材料加工”;3代表“电子”;4代表“计算机”;5代表“电信和信息安全”;6代表“传感器和激光器”;7代表“导航和航空电子”;8代表“船舶”;9代表“航空航天与推进”;0代表“其他物项”。
第2位代表物项类型,用大写英文字母A-E表示:A代表“系统、设备和部件”;B代表“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C代表“材料”;D代表“软件”;E代表“技术”。
第3位代表管控原因,用阿拉伯数字0-9表示:0代表“与常规武器相关”;1代表“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相关”;2代表“与核不扩散相关”;3代表“与化学和生物武器相关”;4代表“监控化学品”;5代表“临时管制”;9代表“与其他国家安全因素相关”。当某个管制物项涉及多个管控原因时,除临时管制外,其他情形以最主要的管控原因为准进行编排。
第4位和第5位共同用于物项排序,用阿拉伯数字0-9表示。
如下图所示:
每个编码对应一个或多个管制物项,涉及多个管制物项或者多个编码层级的,采用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轮替使用的方式编制相应层级的编码,如在编码1C111项下进一步编制1C111.a.1、1C111.b.1.a。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所说的“目前已实施管制的两用物项数量仅700项左右”就是按照最低层级的编码对应的管制物项数量统计的,而不是五位编码的数量。
相比此前的清单,采用这样的方式进行编排,至少有以下几个好处:(1)将所有物项按照行业领域、物项类型进行编排,有利于排查某一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2)对每个物项都分配唯一的出口管制编码,有利于在《清单》中相互援引。例如,编码为9D001的软件是指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B001、9B004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3)对每个物项都分配唯一的出口管制编码,有利于在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报关文件以及企业交易文件中准确指向特定物项。
(三)《清单》是对接国际的清单
《清单》的编排方式充分借鉴了国际成熟经验。无论是将物项分为10大类行业领域,每一大类再细分为5种物项类型,还是采用“1个阿拉伯数字+1个大写英文字母+3个阿拉伯数字”编制五位出口管制编码,以及用五位编码的第三位来表示管控原因,都与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编码方式相同。而且,10大类行业所分配的阿拉伯数字(尤其是1-9)、5种物项类型所分配的五个大写字母、管控原因所分配的数字(尤其是0-4),也都与美国、欧盟等基本相同。这种对接国际的编排方式有利于加强出口管制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有利于境内外企业的出口管制合规工作。
六、相比美国、欧盟的两用物项
清单,《清单》有哪些特点
如上所述,《清单》的编排方式充分借鉴了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但这并不是说《清单》全盘照搬了美欧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