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强两用物项对美出口管制浅析

文摘   2024-12-06 09:45   北京  

作者:任清 霍凝馨 周梦迪 叶轶 常靖梓


2024年12月3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在美国近年来针对中国不断滥用出口管制措施的背景下,中国政府这一举措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分析中国加强对美出口管制的背景,解读相关措施的具体含义,并就企业合规提出建议。

一、加强对美出口管制的背景和意义

中国政府这一举措是对美方滥用出口管制的回应。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说明对美加强出口管制的考虑时明确指出:“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将经贸科技问题政治化、武器化,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无端限制有关产品对华出口,并将多家中国企业列入制裁清单进行打压遏制,严重破坏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企业正当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美国针对中国的出口管制由来已久,而近年来愈演愈烈。以半导体行业为例,美国商务部继2022年10月、2023年10月之后于2024年12月2日出台针对中国的第三轮出口管制措施,从芯片制造设备、芯片设计软件到芯片本身全方位限制对华出口,并将中国主要的半导体制造设备厂商、芯片代工厂、芯片设计公司及一大批下游企业共计超过300家企业加入“实体清单”。


中国政府这一举措也是增强出口管制国别政策透明度的创举。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通过“国家列表”、“国家分组”等方式,明确规定对不同的目的国家或地区实行不同的许可要求、许可例外和许可审查政策。欧盟2021年第821号条例通过限制若干通用许可证的国别适用范围,也表明了欧盟的出口管制国别政策。中国《出口管制法》第8条和第10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并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出口,这为制定出口管制国别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外界也关注中国商务部会不会以某种方式将国别政策予以公开,而不仅仅是由主管部门内部掌握。商务部此次以公告形式宣布加强相关管制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将已经在执行或者即将要执行的对美管制政策公开出来,正是增强出口管制国别政策透明度的创举。


因此可以说,中国政府这一举措既是对美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的回应之举,也是增强国别政策透明度、推进出口管制体系现代化的积极作为。

二、加强对美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

商务部此次加强对美出口管制包括三方面措施:(一)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二)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的对美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三)对非法转移相关物项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第一项措施

第一项措施看起来非常严厉,实则属于应有之义。从形式上看,与美国EAR中的“一般性禁止”实际上是规定许可证要求(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不同,汉语中的“禁止”是不准许、不许可的意思,即一律不得出口。但从实质上看,由于仅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其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只是将已经在执行的对美管制政策予以明确,而且并未超过美国当前对华出口管制的程度。首先,中国列管的两用物项(见《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目前仅有约700项,不到美国EAR列管物项的四分之一,且中国列管的物项90%以上是“核生化导”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列管物项,只有不到10%是与常规武器或其他国家安全因素有关的物项。其次,美国EAR表面上对于中国的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仅就约50个ECCN额外设置许可证要求(第744.21(a)(1)节)并采取推定拒绝的审查政策(第744.21(e)(1)节),但实际上对于全部对中国设置许可证要求的物项(除“核生化导”物项外,还包括与常规武器有关的全部物项以及与“国家安全”、“地区稳定”“犯罪控制”有关的全部物项)向中国的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出口,EAR都采取“推定拒绝”的审查政策(第744.21(e)(3)节)。而且,美国商务部正计划将针对中国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的物项管制范围扩大到全部受EAR管辖的物项。


关于“军事用户”和“军事用途”,《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均未给出定义。在EAR中,军事最终用户既包括军队、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也包括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支持“军事最终用途”的任何实体或个人(第744.21(g)节),后者之中包括了开发、生产、维护或使用军品的企业(且不论军品业务占该企业营收的比例有多低)。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军事最终用户清单,目前列入了约70个中国实体,但强调该清单是例示性的而不是穷尽的。EAR中的军事最终用途是指被集成入美国军品目录(USML)列举的军品,被集成入ECCN代码以“A018”结尾或ECCN代码为“600系列”的物项,或者支持或有助于操作、安装、保养、维修、翻修、翻新、“开发”或者“生产”前述物项(第744.21(f)节);简言之,就是被用于军品的开发、生产或使用。在中国商务部对“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的含义给出进一步说明前,出口经营者可以适当参考EAR的前述定义。此外,不排除中国商务部未来公布美国军事用户清单的可能性。

(二)第二项措施

第二项措施针对位于美国境内的所有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就镓、锗、体、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和石墨两用物项设置更严格的管控。


首先,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原则上”在法律文件中用的较少,但也并非没有。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第十四条规定,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不予许可”的意思是一般情况下不予许可,但有特殊情况则可以许可,与美国EAR中的“推定拒绝”相似。镓、锗、锑相关两用物项是生产半导体的重要原材料,其具体范围分别规定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出口管制编码3C001、3C002、3C003、3E003,共20种材料和1种技术。据报道,在中国商务部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后,2024年前十个月中国对美的该等物项出口为0。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包括六面顶压机设备及其专用零部件、微波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法(MPCVD)设备、金刚石窗口材料及相关技术,具体范围规定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出口管制编码2A901、2B901、2B005、2C901、2E901。

其次,对石墨两用物项的对美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石墨两用物项的具体范围规定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出口管制编码1C108,包括2种人造石墨以及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这些被列管的石墨在军事领域有重要用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23至28条规定了两用物项出口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商务部“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的形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者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2)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失效等进行更细致的审查;(3)要求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作出更详细的说明;(4)对所声明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包括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5)要求最终用户就不得擅自改变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作出更严格的承诺等。

(三)第三项措施

为了保障前两项管制措施的实施,公告规定:“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美国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理解,“任何国家和地区”也包括中国,即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如果违规向美国出口,将依照《出口管制法》第34条等追究法律责任,面临被处以违法经营额十倍以下罚款等处罚。

不过,本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中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规向美国出口相关两用物项的行为,包括将位于中国境外的、原产于中国的任何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未经许可或者未经中国商务部允许而将位于中国境外的、原产于中国的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石墨两用物项出口或提供给美国组织、个人。这里规定的“转移或提供”既包括从第三国出口到美国,由第三国的组织、个人在第三国境内向美国组织、个人提供(尤其对于3E003、2E901下的技术而言),以及美国境内的A组织、个人将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美国境内的B组织、个人。这些原产于中国的物项可能是依法从中国出口到境外的,即此前在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之后,由境外的某个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合法取得该等物项。根据《出口管制法》第16条,未经商务部允许,境外最终用户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违者可能被商务部加入管控名单。此外,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在中国商务部已通过本公告要求境外组织、个人不得违反公告的规定将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转移、提供给美国的组织、个人的情况下,境外组织、个人似乎应适用该条例中对于中国境内出口经营者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换言之,违反公告规定的境外组织、个人也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三、企业合规建议

为遵守上述对美出口管制措施,中国境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尤其是从事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和石墨两用物项出口的经营者)应当:(1)加强对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尽职调查,以及对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的审查,(2)在出口合同中纳入出口管制合规条款;(3)关注出口物项可能被非法转运的风险信号,在排除风险信号之前应暂停交易;(4)配合商务部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的审查和核查;(5)取得许可证后,在运输、安装、售后等过程中发现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的,应报告商务部,尚未发货的应立即停止发货;(6)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不少于5年。其中,当第三国的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在美国境内有关联企业时,或者美国进口商或最终用户有关联企业是军事用户或开展军品业务时,尤其应防范物项被非法转移的风险。


为出口活动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也应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避免为向美国违规出口相关两用物项的活动提供服务;发现涉嫌违法对美出口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应当按照所承诺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使用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未经中国商务部允许不得改变最终用途,不得将物项转移或提供给其他人。为此,最终用户应当建立两用物项的使用台账,加强从采购、运输、入库、出库、生产使用到下游产品销售的全流程管理,并配合中国商务部的核查。



出口管制和制裁
任清律师团队创办和维护,专注于中外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和实务。联系方式:renqing@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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