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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随着春节与藏历新年的日益临近,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及社会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同时努力降低环境污染,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拉孜县境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和区域
禁放时间:全年
禁放区域:全县范围内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措施
(一)全面禁放。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和销售各类烟花爆竹。因特殊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二)源头管控。各乡镇派出所、检查站将加强对进入禁放区域的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收缴并集中保管易燃易爆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三)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社会监督。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发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和应急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92-8322044(拉孜县公安局)、0892-8322947(拉孜县应急管理局)。
(五)示范引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执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相关法律责任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在庆典活动中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局将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特此通告。
拉孜县公安局
拉孜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来 源:拉孜police
编 辑、(初审):尼玛普赤
复 审:顿珠、巴 洛
终 审:欧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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