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意外受伤致九级伤残,责任该由谁来背负?

政务   2024-10-10 19:30   内蒙古  

每逢周末和寒暑假

许多家长都为孩子们

报了各种各样的兴趣班、学习班

那么

当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2022年7月,原告陈某(时年8周岁)在被告包头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公司)开办的兴趣班上课。2022年7月13日,某教育公司聘用的老师在演示实验时酒精火焰喷发,将陈某烧伤。陈某受伤后在包钢医院住院治疗49天,出院诊断为:“面颈部、躯干、左上肢、右手、右下肢酒精火焰烧伤18%(Ⅲ°1%深Ⅱ°5%浅Ⅱ°12%)”。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经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面部块状疤痕形成,多块累计面积达9.0㎝² 评定为九级伤残。需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日。”


出院后的半年时间内,陈某父母多次带陈某前往北京治疗烧伤瘢痕。对于五次前往北京治疗花费的医疗费、乘坐火车花费、出租车交通费、在北京及火车上餐饮花费、住宿费等费用,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被告仅同意承担原告在包钢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对于原告在北京多家医院等治疗费用以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被告质证认为该治疗既无医嘱也无转院手续,相关费用支出均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支出,故不同意承担。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昆区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数次前往北京治疗的各项支出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及认证,经查明:原告前往北京各医院就诊虽无医嘱或转院证明,但原告尚且年幼,伤痕面积较大且位于其面颊处显眼位置,考虑到伤痕情况对其生理及心理成长的影响,昆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前往北京各医院及包头市青山区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所支出的医疗费42862.65元、交通费7684元、伙食费1760.32元、住宿费2292元为必要支出,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并最终判决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护理用具花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2162.02元。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未成年人尚处于身体及心理的发育阶段,当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侵害,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身体及心理伤害远超于给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故对于未成年人的治疗也应区别于一般成年人的治疗。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尤其涉及到未成年人面部受伤,当事人常就整容祛疤费用是否属于必要的医疗费用产生争议。“医者父母心”——作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也应当本着一颗“父母心”来处理此类争议。本案中,原告作为年仅8岁的孩童,其身体皮肤均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其烧伤部位正位于面颈部,若不及时祛除疤痕则会造成疤痕继续扩大,而面部明显的疤痕必然会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工作,进而进一步影响其心理健康,故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于受伤未成年人此类整容祛疤费用的合理主张,均应予以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整容祛疤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本案中,原告父母前往北京就诊时,其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均符合普通收入家庭为子女治疗所应有的一般、必要的消费水平,并无明显高昂的支出,故对于其必要支出,本院均予以支持,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官提醒




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场所,教育机构应当做好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安全的学习和活动环境;学生在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日常应加强对未成人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  源:包头中院

编  辑:杜佳欣

一  审:索龙嘎

二  审:郭云峰

三  审:高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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