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社区矫正纪律,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严明社区矫正管理纪律,近日,林荫司法所对多次不按时在正行通系统签到的张某进行训诫谈话。
自张某入矫以来,张某经常不在规定时间进行正行通系统签到,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后,仍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林荫司法所提请社区矫正大队依法给予张某训诫处罚。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某宣读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告诫他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严格要求自己,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并再次向其说明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及遵守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着重强调了社区矫正关于奖惩的相关规定,告诫张某要引以为戒,端正态度。
通过此次训诫教育,起到了很好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遏制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