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评标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
2.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第八条 评标专家因未及时更新完善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信息等自身原因导致须回避的,不予提供误工补助。
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交通补助标准为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不予提供其他补助。
第十条 用餐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
注:据修订对照表明确,异地评标统一都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不区别对待珠三角6市。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在线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数字人民币在线支付。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
(一)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修订对照表:
原文如下: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我们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进行修订,形成《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zhaokai@gd.gov.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策法规与指导监督处(邮政编码510030),并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在线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数字人民币在线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税前标准。评标专家应当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评标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集合时间(抽取专家时填写的专家集合时间)起至评标结束(完成评标报告)止(不含隔夜评标夜间休息等非评标时间)。评标专家迟到的,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的时间起算。
第七条 评标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
2.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第八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评标专家因未及时更新完善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信息等自身原因导致须回避的,不予提供误工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异地评标,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交通补助标准为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不予提供其他补助。
第九条 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其评标费可以上浮20%给付。
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在评标中要统筹工作进度,提高评标效率。
第十条 评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
评标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累计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
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招标人应当在隔夜评标休息区等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异地评标的专家,需要提前一天到达评标地点住宿或评标结束后住宿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7日内提供相关票据证明(住宿发票和消费明细),不得虚构事实获取食宿费用。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支付,参照以下标准:
1.住宿费用。可以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其他人员限额标准按实支付。
2.餐饮费用。招标人按标准为专家提供餐饮的,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专家自行解决餐饮的,餐饮费用报销以整日数计算,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补贴标准进行包干支付。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
(一)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标项目,有配合答复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处理等事项的义务。评标专家履行以上责任或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结果有误进行复评的,不再支付劳务报酬;但异地评标的项目需要评标专家到现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所列标准支付交通补助、在途补助、食宿费用。
第十五条 评标结束前(即在评标报告签名之前),招标人不得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评标专家不得就有关劳务报酬问题开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讨。评标专家对按照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劳务报酬,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评标专家以劳务报酬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劳务报酬签收表等材料上签名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提供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认为所得劳务报酬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查属实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纠正执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或不按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暂停受理其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评标”,是指评标专家在省专家库注册的常驻评标区域与评标地点不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评标专家需到项目评标现场进行评标。从外市返回常驻评标区域参加评标的不属于异地评标。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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