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事故死亡,其他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镇北堡人民法庭审结了一件饮酒后死亡,同饮者被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案件。
案情简介
马某某下班后到原单位与前同事王某等人叙旧。王某便邀请马某某前往某烧烤店聚餐,期间,马某某与王某等人共饮八瓶啤酒。聚餐至凌晨2时40分,王某等人结账后,提醒马某某不要骑电动车,直接打车回家。随后王某等人便先行离开。马某某再次回到烧烤店前台,与店员交谈后骑着自有电动车离开。凌晨3时26分,马某某骑着电动车沿黄河西路北侧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酒后恍惚,在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碰撞在路口西北角道牙,导致其死亡。马某某的亲人将王某等同饮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酒后人的反应灵敏度降低,对安全的认知和防护意识变得模糊,若共同饮酒行为导致同饮者陷入醉酒危险,则同饮者之间基于先前共同饮酒行为产生劝阻、照护、护送等确保其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若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同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同饮者在离开前虽对马某某酒后骑电动车的行为进行语言上的劝阻,但劝阻不坚决,没有确保马某某安全离开烧烤店,未尽到保障其酒后安全到达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的过错,该过错与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同饮者的责任比例。
法官释法
临近年底,亲朋好友各种聚会宴请活动增多,推杯换盏乃正常社会交往,但一定要注意自己的饮酒量,切莫贪杯。饮酒人若在聚餐饮酒后发生意外,其他同饮者通常不对其负有法律义务,但以下两种情况下若发生意外,同饮者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同饮者存在劝酒、逼迫饮酒、灌酒等不当行为导致饮酒人陷入危险。则具有该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危险发生,否则可以认定其对损害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二是饮酒人陷入醉酒状态时,同饮者未尽注意义务。若饮酒人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即便同饮者未有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的核心在于妥善安置醉酒人,以免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义务为补充性质,但若不履行,可能对损害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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