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来了!劲爆低价!
双十一特惠嗨翻天!
“双十一”购物节期间,各种优惠活动和促销信息是不是已经让你蠢蠢欲动了呢?在购物狂欢节到来之际,请收好西夏区人民法院的这份网购消费“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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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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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购买商品遇到商家欺诈,应当如何处理?
“双十一”期间,粉阳阳在购物网站上经商家直播带货推荐,在购物平台上下单了一罐进口“喜阳阳”牌羊奶粉,收到后发现实际上系某不知名小作坊生产的劣质奶粉,粉阳阳应如何维权?
法官说法
欺诈是负有告知义务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故意告知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存在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粉阳阳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的同时退还货款,并要求经营者按照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
法条链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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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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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节已进入尾声,“双十二”又即将来临……消费者除了要擦亮眼睛,保持警觉,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外,还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购物时尽可能选择正规可靠的直播平台和带货主播,不点击陌生链接,不盲目轻信推销,下单后、签收时妥善留存证据,确保出现纠纷时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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