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是怎么样的“人情世故”,让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摘   2024-08-06 15:59   云南  

突发交通事故,因担心影响考试“自作聪明”找亲戚顶包,最终弄巧成拙,被追究刑责。近日,永德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刑附民案件,被告人李某甲深感忏悔。这样的“人情世故”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害己又害人。


01


案件经过



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自己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在一个交叉路口时与罗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与其妻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电话联系其表兄弟李某乙,李某乙随即到达事故现场,在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李某乙自称是肇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人,主动配合交警调查取证,而李某甲则逃避交警对其询问和取证。交警在梳理证据时,发现李某乙的陈述与现场情况有所出入。交警再次取证,并与李某乙核实。李某乙主动坦白其受其表兄李某甲之托,顶替李某甲冒充此次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的事实,因其主动坦白及未造成严重后果,警方虽未对李某乙进行处罚,但已严厉批评教育并告知“冒名顶罪”的严重后果。随后警方于同日将李某甲查获归案。


02


审理过程



庭审当天,被告人李某甲刚到法庭就忏悔道:“我也搞不清楚我当时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当时过几天我有考试,脑子一热就……哎,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还差点害了帮我的表兄,我错了,我认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述当天发生事故后,想到下个月马上要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害怕事故影响到自己的考试,所以才出此下策。法官听后对其释法说理:“本来普通的交通肇事,只是民事纠纷,只要你积极配合处理,并不会影响到你的考试。但现在你不但肇事逃逸,还试图让别人帮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不但影响你考试,还会留有案底,得不偿失。以后得好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别再犯糊涂了!”

庭审最后,被告人李某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休庭期间,除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的部分,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当庭兑付完毕,并对被害人进行诚恳道歉。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赔礼道歉,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03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并报警等待处理。逃逸不仅不能逃避责任,反而会加重处罚,更不能心存侥幸找人“顶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的“自作聪明”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驾驶人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合法驾驶,定期审验车辆,按时购买保险,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安全行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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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刘云荟

编辑:张凌杰

一审:杨吉民

二审:李继清

终审:李文明

永德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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