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院子里的“法庭”,有“力度”有“温度”

文摘   2024-04-23 17:14   云南  

“法官,你好,我的双脚前些天不小心摔伤了,现在暂时无法行动,开庭能不能缓几天,等稍微脚好些我一定到场开庭。”近日,永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接到了这样一通电话。经核查,是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永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打来的电话。

原来李某监视居住期间,在家修缮房屋时不慎跌落,导致两只脚骨折,无法行动,开庭时间临近,因担心无法到场开庭造成严重后果,便向刑庭打来电话,说明情况,希望能够延期开庭。

本案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被告人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速裁程序有着严格的审理期限,若长期未结便会造成程序违法。程序无情但人有情,在考虑到被告人李某行动不便后,刑事审判庭立即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为保证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平正义,最终决定搬起“法庭”就群众,保证案件如期开庭。


背靠国徽,胸戴法徽,手握法槌,院子里的“法庭”正式开庭。虽“法庭”条件有限、设施简单,但庭审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法官有序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最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判决内容向李某释法说理。李某认真听取,羞愧的低下头反思道:“法官、检察官,太不好意思,本来是我犯的错,还得麻烦你们上门来开庭,真的谢谢你们。今后我一定好好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再也不犯糊涂了。”


永德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打击犯罪和司法为民并重,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此次上门开庭既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又保障了确有困难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今后,永德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把司法为民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使法理与情理相融合,在维护法律威严的同时,彰显司法的温度,使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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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赵锡树

编辑:张凌杰

一审:杨吉民

二审:李继清

终审:李文明

永德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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