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财产保全有“奇效”,公正效率全都“到”

文摘   2024-06-06 18:35   云南  

“三年了,我终于拿到钱了,谢谢法官!”近日,当事人赵某将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永德县人民法院永康法庭。


案件经过

赵某于2021年5月向被告租赁挖机,双方约定挖机租赁费每月28000元,用于永康镇忙况村网管建设工程使用,租期为4个月。租赁期满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租金,剩余的40000元租金经赵某多次电话、微信催要均未果。赵某遂于2024年3月7日起诉到永康法庭,陈述被告是一名工程老板,其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损害了原告赵某的合法权益。在了解案情经过以后,承办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风险及保全制度后,询问其是否向法院先申请查询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是否有财产,若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赵某当即表示愿意申请,并于当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经审查,赵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天立案成功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告名下银行账户仅有7000多元。在得知查询结果显示被告账户余额不足后,赵某心生失落。“您别担心,耐心等待一下,事情总会有转机的。”承办法官安慰赵某。
被告账户被冻结后,便很快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表示愿意调解,但是账户被冻结以后,给其业务往来造成不便,希望法官把其账户解冻。经过承办法官不断在双方之间沟通、调解,释明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履行期限届满后,案款全部付清。
财产保全,通俗的说就是当事人申请后,经过法院审查,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将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如果保全成功,执行时就可以直接划扣该笔款项。
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顺利实现,将“纸上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的一把利器。永德法院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在有标的额的财产案件中,在诉前做实财产保全释明工作,诉中发起网络查控,诉后强化落实“以保促执”工作,全面提升实质化解纠纷能力,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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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闻明江

编辑:张凌杰

一审:杨吉民

二审:李继清

终审:李文明


永德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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