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护蕾】当小卖铺传起了谣言,少年泛起了烦心事……

文摘   2025-01-02 16:24   云南  

热闹往常的小卖铺“丢了”东西,老板客串当起了“福尔摩斯”,将矛头随意指向小陈(化名),瞬时间谣言四起。此时的小陈遇上了烦心事,周围的一切变得陌生了起来。

“法官,我的孩子遇到了麻烦,现在连学校都不去了,你们得帮帮我。”陈某母亲焦急地来到法庭。

“别急,别急,什么事情慢慢说。”


闹心的事情,源于一场无根据的猜疑

原来陈某是一名小学生,时常到学校门口的商店购买学习、生活用品。校门口商店的老板赵某(化名)在清点货物时,发现自家商品丢失,其第一时间没有选择合法的程序,而自认为是经常来店里的学生陈某所致,便直接到校门口询问陈某,一时间“陈某是小偷”的谣言在学校流传,严重影响陈某的正常学习生活,导致陈某不愿去学校。远在外省打工的陈某母亲知道后,便第一时间回到家中,向派出所报了警,经派出所查实,陈某与商品丢失并没有关系。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陈某母亲气愤地到法庭起诉要求赵某公开道歉,恢复陈某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年少的成长,怎能让无端的谣言成为心中的羁绊

法官第一时间向学校、派出所了解具体情况,经核实,陈某确实是清白的。事实没有争议,那焦点就在纠纷双方的诉求上。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调解,在立案前化解纠纷,但双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陈某母亲认为赵某严重影响了陈某的名誉,还造成陈某抵触上学,必须公开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但赵某认为其虽然处理事情方式不妥,但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调解陷入了僵局。

调解不成,要不要立案?法官看着诉状陷入沉思……

“法官,我得先回去工作,没办法,我得赚生活费,孩子的事情交给你们,交给你们,我放心。”陈某母亲的话在承办法官耳边响起,陈某还要继续在学校读书,赵某也还要继续在学校周边做生意,两家人仍然会有交集,如果案件走到判决,案件是有了结果,但是两家人的心结……

“车子开不进去,停路边,我们走路过去。”通往陈某家的这条小道法庭干警不知往返了几次,法庭干警又一次在陈某家坐下,耐心地向陈某外公外婆释法说理,“老人家,现在最重要的是大家一起坐下来,商量商量如何为孩子澄清证明,彻底消除不良的影响,帮助孩子尽快回归正常学习生活,赔偿金额的事都可以再商量。”

“法官,赔偿金不愿让步,是因为我们真的太生气了,这件事对孩子影响太大了。这几天,你们为这件事也来了好几次了,我们也不是不讲理的人,孩子母亲也打电话让我相信你们。法官,今天你说得对,孩子的问题才是大事,我们愿意和对方坐下来谈谈。”

一方态度有所缓和,调解有戏!法官再次找到赵某先明事理,告诉其在学校周边营业,消费者多为未成年人,应对未成年人多些关心关爱,特别在处理问题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赵某虽未说话,但微微点头,见其态度缓和,法官向其说起陈某现在学校的状况及心理情况,并耐心向其释明侵害名誉权的严重后果,经多次耐心沟通及释法明理,赵某表示已认识自己的错误,愿意道歉并赔偿,同意继续进行调解。


“未”来的你,成长有“法”守护

案件有了突破,承办法官快马加鞭,立刻邀请司法所、派出所、学校进行联合调解。调解中,各方对陈某的澄清对策进行研究,力求彻底消除不良影响,帮助陈某重拾信心。在多方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最终,在多方部门的努力下,陈某也回归到正常的学习生活,该案终于案结事了。远在千里之外务工的陈某母亲也终于放下心中的忧虑,向法庭寄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法官提示:


青萍之末,微澜之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享有不以年龄为限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正处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阶段,对外界的感知更为敏感,所以社会、家庭、学校及相关部门更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名誉权的保护,关注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出现问题要及时疏导解忧,共同维护未成年人茁壮成长。

同时,当少年的你遇到烦心事、糟心事时,要及时与父母、老师诉说,获得答疑解惑、解决问题,但若已涉及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请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因为少年的你们,我们有“法”守护!



END




供稿:王   菁

编辑:张凌杰

一审:杨吉民

二审:李继清

终审:李文明


永德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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