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预付卡消费作为一种便捷的消费方式,
越来越受到商家和消费者青睐。
然而,消费欺诈、携款跑路、
退款难等问题也在预付卡消费领域频出,
但因为缺乏书面合同,
调解或诉讼时证据不充分,
矛盾纠纷化解不畅,
其中美容美发、健身、培训等行业
是预付卡纠纷的“重灾区”。
那么,
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预付卡充值协议时,
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最后,
小布为大家带来
关于预付卡消费的
一些实用小知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发卡企业(仅限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摘选)
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摘选)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5日内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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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丨郑黎明
校对丨季虹希
审核丨李淑敏 黄晓慧(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