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 以案为鉴,解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②

文摘   2024-11-26 21:19   浙江  

      为加深全体职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认识和理解,公司将结合重点事项清单和对应的典型案例,通过“警钟长鸣”系列推文分期向大家一一展示,希望通过案例中的违规事项和法律后果,提升全体员工安全生产参与度和敏锐性,使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入脑入心。

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相关案例



案例一:

事故简介:2018年11月12日9时30分左右,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老厂区成型车间发生一起导热油泄露引发的沥青池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车间主任、车间班长当场被直接炸死,直接经济损失1145万元。


(来源于网络相关图片


违法事实:

该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成型车间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对燃气导热油炉(特种设备)没有按照要求每年进行检验检测,未按照规定建立导热油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及时更换等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员缺乏响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未辨识危险有害因素、未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处理结果:企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某及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科长被严肃处理,安全员罚款2万。

案例二:

事故简介:2019年9月28日7时许,长深高速公路江苏无锡段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重型半挂汽车列车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100余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违法事实:涉事企业河南国立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国立公司挂名安全管理人员4名,分别为李某富、王某娜、程某平、王某东,但实际上由王某利负责,日常主要通过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车辆保险返还款等方式谋利。王某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挂而不管”,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驾驶员安全培训、车辆维修保养、动态监控等日常安全管理关键环节严重缺失。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一共有14人,其中包括4名挂名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管理人员),分别为国立公司员工、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李某富,国立公司员工、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王某娜,国立公司员工、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王某东,国立公司员工、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程某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事故简介:2019年3月15日10时10分左右,广东恩平万达福化工有限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闪爆事故,造成1名员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46万元。


(来源于网络相关图片)


违法事实:万达福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 责任体系不健全。万达福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考核持证,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清。事故发生前,万达福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不完善,组长是由公司请来的技术顾问吴某(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挂名担任,没有实际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未覆盖公司全员、全岗位,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


处理结果:

万达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组长(事故发生前)吴某,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挂名安全技术顾问。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达福公司生产主管廖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达福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万达福公司总工陆某,主管安全兼重要设备的管理,由万达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依据:



义务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并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在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时整改到位。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全面推行隐患排查“红丝带”做法,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相关案例


案例一:

事故简介:2018年4月12日00时30分许,佛山市顺德区某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一辆汽车起重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项目工地对建筑用钢材完成起重装卸作业后,操作回收起重吊钩过程中,发生副钩钢丝断裂,造成副钩坠落,砸中正在吊车车板上进行整理作业的随车作业人员韦某军头部,后伤者韦某军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抢救,于2018年4月13日10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



违法事实:佛山市顺德区某起重装卸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未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吊车操作员韦某昌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起重机带病运行,强行操作吊机,造成吊钩冲顶,拉断钢丝绳,副钩坠落,导致事故发生,随车作业人员韦某军违反操作规程,站立在不安全区域,导致头部被重物打击死亡。


处理结果: 

由于事故直接责任人韦某军在事故中已死亡,其事故责任依法不予追究。


佛山市顺德区某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韦某昌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顺德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顺德区某起重装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顺德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余某处以罚款。

案例二:

事故简介:2018年12月29日上午9时1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新龙路近号文路口,上海建工七建公司工地发生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导致3名工人遇难。事故发生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员在微信群中曾多次强调基坑有危险,现场负责人安排人员移走部分堆放的钢筋、木方等材料,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封闭作业现场,未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12月29日8时51分,事故发生区域北侧边坡发生坍塌,将作业现场3名施工人员掩埋致其死亡,另1名坑底截桩作业人员逃出。



违法事实:坑内临时边坡挖土作业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分级放坡,实际放坡坡度未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当发现存在坍塌风险时采取措施不力,在接到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报告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力;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总包单位项目部经理顾某祥、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张某堂和监理单位冯某洋均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事故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

案例三:

事故简介:2019年5月9日13时45分左右,位于河南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广场东南角的一栋村民在建违法建筑施工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2.22万元。


(来源于网络相关图片


违法事实:房东进行违法建设,工程承包方在无相应施工资质、无正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工程,组织施工人员实施风险较大的施工作业;未选择使用符合标准的合格设备,设备缺少检查和维护保养,长期“带病”运行,未制定安装方案,未安排持证专业人员操作物料提升机;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包工头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对工人乘坐吊篮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无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教育,未制定应急预案;作业前未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组织工人冒险作业,事故发生时建房用物料提升机卷扬机减速器轴承损坏,齿轮损坏,齿轮传动失效,提升机吊篮防坠落装置失效,导致事故发生。


处理结果:

工程承包人,包工头师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事故发生后负案潜逃,于2019年5月29日在四川绵阳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工程发包人,房东魏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被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四:

案情简介:近期,锦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昆山桦通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隐患,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已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依据:



义务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素材:昆山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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