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深全体职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认识和理解,公司将结合重点事项清单和对应的典型案例,通过“警钟长鸣”系列推文分期向大家一一展示,希望通过案例中的违规事项和法律后果,提升全体员工安全生产参与度和敏锐性,使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入脑入心。
事故简介:2015年3月7日14时40分,外来承包方唐山市星之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发包方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扇形段维修车间内进行扇段驱动梁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违法事实:在本起事故中,星之源装卸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在维修扇段驱动梁过程中未采取其它安全辅助措施,对员工违章操作使用自制简易支架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星之源公司未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防范知识,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处理结果:
1、唐山市星之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乐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市星之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23万元的经济处罚。
2、唐山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乐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1万元的经济处罚。
3、星之源装卸公司维修班长金某、星之源装卸公司安全员李某、星之源装卸公司业务经理沈某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公司给与经济处罚,并免去现任职务。
事故简介:2018年5月30日18时40分左右,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五沟营镇河南奥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峰公司”)奥峰沼气站发生沼气闪爆事故,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387.52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违法事实:
奥峰公司未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意识淡薄,对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绿之丰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员工无证上岗,维修施工前没有编制施工方案、未接受业主单位监督管理。
处理结果: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河南省绿之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高峰,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的河南省绿之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法人张展、河南奥峰农牧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伟峰,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义务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事故简介:2015年12月,东莞市某彩印纸品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维修印刷机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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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从业人员违反双色印刷机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关闭设备电源、机器齿轮运转状态的情况下对印刷机进行维修清理,不慎掉进双色印刷机转轴的齿轮部位,造成其当场身亡。事故企业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不扎实,没有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导致从业人员未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思想麻痹大意,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处理结果:
死者作为印刷机操作人员,在清理印刷机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事故单位东莞市某彩印纸品有限公司被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处以人民币99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简介: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位于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号的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过火总面积约1100㎡,直接经济损失约238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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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锐奇公司员工孙某松将加热后的异构烷烃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孙某松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应对处置,导致火灾扩大并蔓延成灾。锐奇公司违规储存、使用危化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导致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能力严重不足,缺乏应急处置能力。
处理结果:
锐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锐奇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锐奇公司员工孙某松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锐奇公司股东葛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厂房出租方宁海县裕亮文具厂法定代表人林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单位锐奇公司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宁海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锐奇公司予以关闭。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在后续核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为公司文员一人所写,属于虚假记录。
▲多份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试卷笔迹一致
违法事实: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台账,弄虚作假,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义务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素材:昆山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