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学前教育制度的公益性 安全性 实效性——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主要亮点

时事   2024-11-26 11:30   北京  



核心提示:针对国民教育体系中较为薄弱、发展不均衡的学前教育作出专门、系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普及普惠教育、幼儿权利保护、科学定位为核心价值追求,为保障我国学前教育公益性、安全性、实效性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武丹/制图

作者|王军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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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作出专门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因此,《学前教育法》针对国民教育体系中较为薄弱、发展不均衡的学前教育作出专门、系统规定,澄清“谁来办”“怎么办”“办得好”等一系列问题,凸显出以普及普惠教育、幼儿权利保护、科学定位为核心的价值追求,是把党和国家在新时代关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系列重大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的及时举措,为保障我国学前教育公益性、安全性、实效性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以普及普惠为基调凸显我国学前教育制度的公益性底色。《学前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这从法律角度统一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定位,并对举办者、家庭和全社会等一系列主体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分配。一是国家和政府作为主要举办者,确保学前教育彰显鲜明的公共属性,实现普及普惠。《学前教育法》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各负其责。以县级政府为例,其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的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家庭作为学前教育的最初起点,应与学校教育相互配合,实现“家校同育”。《学前教育法》规定,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三是作为对具有公益属性的学前教育的支撑,全社会应提供多元的“共育”支持。《学前教育法》规定,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以幼儿权利保障为核心构建我国学前教育制度的安全性机制。学前儿童作为生理、心理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不仅要在日常生活、教学中加以倾斜保护,而且更需要提升至法律权利层面加以特殊保护。这是我国学前教育制度安全性的核心体现,也是“学前儿童”作为立法核心章节的可能缘由。一是明确学前儿童的法律权利,打造各类主体保护学前儿童权利的社会体系。《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并对地方各级政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普惠性幼儿园及各单位和组织的相应义务作了规定。二是《学前教育法》专设章节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等内容,打造学前儿童从入学到培育的全流程保障机制,解决“入学难”“培育难”等棘手问题。《学前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三是为学前儿童权利保障夯实投入基础,汇聚政府、家庭合力。《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以“科学定位”为抓手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制度追求实效性目标的实现。出台《学前教育法》重在确保学前教育走上法治化、制度化轨道,确保学前教育领域提质增效,取得较为显著的制度化成果。因此,《学前教育法》专门规定了保育教育并行、“去小学化”、“去培训化”等,试图在“科学定位”前提下实现质效提升。一是保育教育并行,关注学前儿童个体差异,强调从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引导其自主发展。《学前教育法》规定,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二是从衔接而非替代角度正确认识学前教育与小学的辩证关系,切断“学前教育小学化”的根源,避免“拔苗助长”。《学前教育法》规定,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与此同时,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三是从小学课程标准“零起点”保障入手,杜绝“培训化”,切实为学前教育与小学的科学衔接免除后顾之忧。《学前教育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本文为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化行政的法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3BFX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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