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体制机制建设之路径

时事   2024-11-13 08:07   重庆  



核心提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可以从夯实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基础建设,加强信用承诺制事前、事中和事后流程建设等方面发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武丹/制图

作者|牛焕莉 王艳荣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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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1月5日报道,我国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2024年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包括1个总体要求,6项工作内容和4项组织保障措施,强调我国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以信用承诺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释放信用红利,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这有利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夯实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基础建设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是新时代的产物,在全国推广前要从概念和边界、实施领域、行为或事项、实施的流程及信用承诺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等方面构建制度基础。
紧跟国家逐步完善信用法律法规的步伐,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业务规则建设。其一,制定知识产权信用承诺业务通则,规定信用承诺类型、基本内容、工作程序、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等。其二,强化标准规范建设,形成信用标准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根据地方产业政策和实际情况,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当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分并划分信用等级;详细制定并公布知识产权信用承诺准入标准,健全完善负面清单,把好入口关。其三,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承诺实施流程,涵盖信用承诺签署、记录、核查、奖惩、反馈各流程各环节。
制定格式信用承诺文书。参照各地已施行的信用承诺书模板,明确信用承诺书应包含的基本要素。制定内容充实、规范性强、方便易用的知识产权信用承诺书模板,有利于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申请人信用承诺的行为。同时,提醒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告知违背承诺后需承担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重大问题集中研究,典型做法全国推广。一方面,对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相关专家学者专项调查研究机制。另一方面,形成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案例库,供全国各地借鉴。

加强信用承诺制事前、事中和事后流程建设


事前广泛宣传,积极推行。一方面,在服务对象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如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时主动公示资料,介绍相关政策,鼓励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积极参与。另一方面,挑选有基础、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制度试点,以点带面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同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要求的信用承诺制实施细则。
事中结合承诺实际情况,采取恰当方式,严格监管流程。其一,分级分类设定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和审批流程,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其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合理缩小承诺制业务的适用范围;对于风险可控程度较低的业务,采取信用承诺制;对于信用评价及格的申请人,增加证明文件和审批程序;对于信用程度不及格或承诺不实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原则上不予采用。其二,严格监管流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分配企业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权限。
事后加强承诺监管,奖惩相随。其一,依法依规对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人采取惩戒措施。一方面,强化信用惩戒力度,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另一方面,动态追踪,在惩戒期满后及时停止失信信息公示,解除管理措施。在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核并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停止失信信息公示,同时做好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工作。其二,对于积极履行承诺的行为主体,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办理等便利条件,在申请、审批等环节享有优先权,同时将其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建章立制与数字化建设“双管齐下”


建章立制是信用承诺制顺利实施的首要保障。其一,加强制度建设。对知识产权信用承诺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从规章制度层面明确信用承诺的使用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对践诺核查、违诺认定、全流程信用监管等作出规定。其二,建立沟通机制。在实践中,知识产权、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沟通机制,确定工作联系人,协商应对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拓宽日常工作交流渠道,建立常态化、多样化沟通联络机制。
重视数字化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作。知识产权行政许可和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等数据,是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的可靠支撑。其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数字化归集工作,理清归集共享信用信息的内容。其二,加强信用承诺信息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采集、交换共享标准,打破信用信息壁垒。其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推动相关部门业务协作。其四,主动对接信用承诺平台,强化信用承诺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关联分析,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反馈。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这使得信用承诺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逐渐走入公众视野。
在国家相关顶层设计指导下,浙江、湖北、天津、陕西、江西等省份也出台信用承诺制建设相关文件,并积极探索实践应用。比如江西省印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湖北省武汉市出台《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推行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将信用信息与相关领域监管进行有效结合,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体制机制提供重要参考。
可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通知,释放知识产权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重要信号,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深远影响,对推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改革,促进社会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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