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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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能源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能源法》的出台是我国能源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提高我国资源利用水平、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能源法》通过规定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能源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等制度机制,为我国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总体来看,《能源法》中涉及“绿色”主题的内容颇多。为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律原则和理念指引。《能源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第三条规定了“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的原则。这些规定为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供了规范依据,也为现行涉及能源问题相关的单行法修改提供重要方向指引。明确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制度机制。《能源法》除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以外,还明确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制度和机制。第一,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消费目标制度和消纳机制。我国向来就有通过制定规划和发展目标的形式来引导国民经济或者重要行业发展的惯例。自发展可再生能源以来,除可再生能源专项规划外,我国能源综合规划中大多对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进行了设定。《能源法》保留这一传统,在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第二,通过规定能源指标控制体系转向碳排放“双控”,间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相较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具有明显的低排放优势。我国对能源活动的规制经历了从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到“总量和强度双控”,再到能源“碳排放双控”的过程。2023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后,我国对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能源法》明确采纳该政策机制,在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将碳排放指标纳入能源控制指标体系,既直接推动传统化石能源的清洁化,也间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三,《能源法》通过规定绿色电力证书等市场化机制,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场指明了具体路径。比如,《能源法》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由于其绿色低碳特点而兼具经济价值与绿色价值,绿色电力证书就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价值的表征。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义务的主体可以通过购买绿色电力证书来完成义务;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通过出售绿色电力证书来获得额外收益,从而起到激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目的。自国家能源局等单位2023年7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以来,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唯一凭证,其核发已逐渐覆盖我国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此背景下,明确规定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经济支持,为相关企业履行义务提供便利,也为社会公众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提供渠道。分门别类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作具体规范。受资源禀赋、技术水平和区域电力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参差不齐。《能源法》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进行具体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比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型水电站;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这些制度措施对于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建立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性制度。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能源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性制度。其一,对电力系统和电网进行规定,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提供接纳保障。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其二,对公共采购进行规定,加大可再生能源消费力度。如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其三,对优化标准规范、加强计量器具使用进行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如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此外,对相关宣传教育进行规定,为公众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创造条件。如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能源意识、能源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