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上海二中院
作者:沈宸,民庭法官助理,复旦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带薪年休假事宜产生争议。那么,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应当如何确定?未休年休假应当如何补偿?多休年休假工资能否扣回?
大家不妨先来做题,测试一下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程度。
小王于2020年6月大学毕业,于2020年7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又于2021年3月31日从A公司离职,于2021年4月1日入职B公司工作。
1
(单选)小王何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2
(不定项)关于小王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Q2
小张于2020年6月大学毕业,于2020年7月1日入职C公司工作,又于2020年12月31日从C公司离职,于2021年7月1日入职D公司工作。
1
(单选)请问小张何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2
(不定项)小张于2023年6月30日从D公司离职。D公司对小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所作处理,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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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定项)以下哪些情形下,小张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你都答对了吗?
01 哪些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另明确,《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据此,新入职劳动者何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应当结合该劳动者此前的工作情况进行判断。题目中,小王从A公司离职后立即入职B公司,故其在两公司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自2020年7月1日参加工作至2021年6月30日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小张从C公司离职到入职D公司期间待业半年,自参加工作起也并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其在C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能计入连续工作时间,自2021年7月1日入职D公司至2022年6月30日满12个月,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02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据此,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均不影响带薪年休假的正常享受;而职工当年请病事假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可能影响带薪年休假的正常享受;至于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教师,一般难以同时享受带薪年休假。
03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办法》第九条另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依据前述规定可见,“统筹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时应当考虑劳动者本人的意愿,意味着单位并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仅在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下才须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为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劳动者休年休假,一般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单位批准。
01 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办法》第四条另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另明确,《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新入职劳动者的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情况。
02 带薪年休假计算周期如何确定?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据此,在用人单位内部不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就年休假计算周期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年休假计算周期应当为“自然年”,而非“周年”。
题目中,小王和小张自7月1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因带薪年休假计算周期为自然年,故其当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相应工作天数折算,下一自然年度则可正常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03 新入职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题目中,小王和小张自7月1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为184天,(184天÷365天)×5天=2.52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故当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2天。
04 离职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题目中,小张于2023年6月30日从D公司离职,当年度在D公司已过日历天数为181天,(181天÷365天)×5天=2.48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故当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2天。
01 年休假工资如何支付?
《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办法》第十条另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据此,年休假工资发放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放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题目中,小张于2023年6月30日从D公司离职,当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2天,如小张离职前未休当年年休假,D公司除结清当年工资外还应当支付日工资两倍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即4天工资。
02 多休年休假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题目中,小张于2023年6月30日从D公司离职,当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2天,即使小张离职前已休当年年休假5天,超出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据前述规定,D公司仍应当足额发放2023年6月工资,无权扣回多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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