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12月至1944年4月,任5区委会组织委员。
1944年4月至1945年2月,先后在长江地委党训班、5师师部党校学习。
1945年4月至8月,任阳新县三溪口区委书记兼武工队指导员。
1945年8月至1946年5月,先后任独2旅社会部干事和5团保卫干事。 1946年5月至11月,任营政治干事和连指导员。
1946年11月至1947年8月,5师突围中掉队回家。
1947年8月至12月,参加关口区土改。
1947年至1948年,先后任珠林区文书、5分司令部管理员。
1949年5月至1952年12月,先后任县公安局局长、洗马区副区长、河区区长、鸡鸣区工委书记、县农会副主席。
1952年12月至1966年1月,任县人民法院院长。
1966年1月至1979年8月,任县民政局局长。
1979年8月至1981年2月,任县沼气办公室副主任。
1981年2月至1984年3月,任县政协副主席。
1984年12月离职休养。2002年病逝于浠水
文《浠水县志》1988一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