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犹太教与基督教许多世纪以来一直是完全不同的宗教。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的后期阶段以及公元二世纪的早期,“犹太人”和犹太教,“基督徒”和“基督教”等范畴仅仅处在出现和获得定义的过程中。对于早期基督徒来说,犹太教并不是敌对基督教的宗教,而是同一个信仰,即是犹太教徒并没有看见或相信先知们的预言已经应验。在否定基督教的犹太人看来,情况也大致相同。基督教并不是一个新宗教,而是犹太教内部的一个异端派系。那是什幺导致他们分离的呢?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公元70年圣殿被毁后导致了分裂。然而,本文认为:犹太教与基督教在公元70年有一个完全的分裂或是最终的分道扬镳,是不成熟的说法。导致犹太教与基督教分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分裂从萌芽到彻底分裂,也延续了很长时间。如保罗新观代表神学家邓雅各所说:正确的来说,“分道扬镳”是非常细碎的,经过了很长时间,不仅受神学因素的影响,也受了社会的、地理的、政治的等各式各样因素的影响。”其次,本文写作的意义还在于基督教学界对大屠杀一直持批判态度,对基督教历史中一直存在的反犹主义纠错。尤为重要的是梵二会议的《教会对非基督宗教的态度》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Church to Non -Christian Religions):教会既然是天主的新子民,但不应视犹太人为天主所摈弃及斥责,一若由《圣经》所得结论似的......教会既反对迫害任何人......痛斥一切仇恨、迫害、以及在任何时代和由任何所发动的反犹太人民的措施。所以因为对大屠杀的反思,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基督教与犹太教之间的关系,向前追溯,就涉及到两者之间是如何分离的。下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基督教是如何从犹太教中分离出来的。1、“犹太教”和“基督教”在第二圣殿时期分裂的社会因素。2、公元70年圣殿被毁之后教会的回应和选择。3、第二圣殿犹太教的四大支柱与基督教的神学分歧。
犹太教和基督教在第二圣殿时期的定义,以及罗马人对犹太教的宽容态度。[犹太教(Judaism Ioudaismos) 一词在文献中首次出现是在《马加比二书》(2:21; 8:1 ; 14:38) 。这些段落清楚表明一种自我理解的出现,这种自我理解是由加比家族对叙利亚压迫的反抗所决定的,并且表现了他们的反抗。“犹太教”一词在《新约》的唯一一次出现是《加拉太书》一章13-14节,保罗谈到他之前“犹太教的”生活方式,我们思考这个“犹太教”一词的意义。可以更准确的说,以更准确地说,皈依的保罗抛弃了那种更特殊的、限定更严的犹太教理解,那是法利赛人中的奋锐党所支持的犹太教理解; 即《加拉太书》一章的13-14 节的“犹太教”是第二圣殿犹太教多种形式中的一种 ,而不是第二圣殿犹太教整体,虽然奋锐党会想要他们(这种形式)的“犹太教”被视作唯一合法的犹太教表述(在后一处,他们也许更愿意用“以色列”一词,而不是犹太教。“基督教”一词的出现是在公元二世纪早期,也就是说,在使徒教父时期(伊格纳修),《致罗马人书(Magnesians)10.1-3;《致罗马人书》(Romans)3.3;《致费拉德而菲亚人书(Philadelphians)6.1;《波利卡普殉道记》(Mart.Pol.)10.1;正如“犹太教”起初是通过与“希腊化文明”的对比或对立来定义的,“基督教”起初是通过与“犹太教”的对比或对立来定义的。罗马人对犹太人采取了一种宽容的态度,因为他们的宗教主要是一个民族的国教,而加入犹太人的希腊人( proselytoi )在很长的时期中相对少。因此,Tertullianus (德尔图良/特土良)称犹太教为religo certe licita ( “无疑是合法的宗教”见Apol. 2 1. 1) ,而早期的基督宗教在犹太教的影子中是安全的。由于使徒们相信耶稣确实从死里复活,所以他们已经不再仅仅是犹太教中的一个小教派了。尽管这个事实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被完全承认(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犹太教当时有众多的分支),但是,自从耶稣从死里复活之后,基督徒所参与的就已经是一个新的宗教了。这个新宗教将太多的新文化注入了犹太教之中,以至于它不再是犹太教内部的一个小教派运动了。诚然,基督教会与犹太教的彻底分离用了几个世纪的时间。
公元70年圣殿被毁之后教会的回应和选择。公元70年圣殿被毁后,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回应有分歧,但并非分裂的分水岭,因为犹太人和基督徒在此后两百多年一直有来往。公元二世纪,不仅某些基督教派别可以被描述为“犹太基督教”连基督教这个整体也可以被描述为“犹太基督教”。继承犹太遗产,不仅包括继承犹太经典“旧约”,也包括可以称之为“再犹太化”的过程。犹太人会堂的管理人(督管)加长老的模式仍然占有重要的位置,也就是说,犹太会堂的模式一直延续下来。“虽然在第一世纪之末,犹太教和基督教信仰已有明显的对抗,但在分裂之前,两者关系之密切及维时之长,足以对基督徒对崇拜方式产生巨大的影响。从公元二世纪之前开始,非拉比犹太教的文本得到了撰写和保存,而这一整个工作并非由拉比完成,而是由基督徒完成——这些重要的文本包括《所罗门诗篇》、《摩西遗训》、《西卜神谕篇》《以斯拉四書》、《巴录二书》。很显然,我们在这里看到了第二圣殿犹太教的这个较大教派和主流基督教之间活动的互动,也是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持续接触的证据。所以这些证据表明公元70年后,虽然分裂不可逆转,第二圣殿犹太教的一些较大教派互相交融、互相渗透了很长一段时间。
在Hadrianus( 哈德良)时代,犹太人在Bar Kohba( 巴柯巴,132 -135 年)的领导下发动了一次起义,但因为巴勒斯坦地区的基督徒们不愿意参与这次暴动,犹太人给他们很大的压力。这次犹太人起义的领导者是巴柯巴(bar Kokhba),犹太人形容他是心中的弥赛亚。“巴柯巴”是“星辰之子”的意思,暗示着《民数记》24章17节;著名的拉比亚基巴明确宣称巴柯巴是弥赛亚;但是,第二次犹太起义失败,犹太人改称Bar Kohba为(科斯巴之子)(bar Koziba).犹太基督徒不承认巴柯巴,也不承认巴柯巴所体现的民族意识,因此受到了来自犹太一方的迫害。对于许多犹太基督徒来说,这种迫害使他们必须做出选择:他们必须在分裂的道路上选择其中一条。随着犹太民族主义情绪高涨,最终导致了反抗罗马帝国的起义,基督徒——尤其是基督徒中的外邦人——使徒尽可能远离犹太人和他们的起义。结果,罗马当局认识到,基督教是一个与犹太教极其不同的宗教。犹太人第二次起义失败进一步加深了这一裂痕,一方感觉自己被背叛和怨恨,另一方更觉得自己获得了上帝的证明。所以第二次犹太人起义结束的时候,基督徒与犹太人之间的裂痕已经清晰可见很难挽回。不过,第二次起义的时间离圣殿被毁的时间已经过去了70多年,证明这期间他们并未彻底分裂。在这之后犹太基督教会逐渐没落。被犹太人与外邦人双双弃绝的古代犹太教会越来越孤立。到了公元135年,尽管许多犹太基督徒回到了耶路撒冷,但他们几乎与其他基督徒没有任何往来,教会的领导权也被迫交给外邦基督徒。
还有两个因素在分裂中起重要作用。一是“犹太人税”(fiscus Iudaicus)最初这一税款只要求犹太人缴纳,这里的犹太人指的是民族身份,不包括改信犹太教的外邦人。然而在多米提安皇帝统治时期,犹太人的税是强行征收的。而且征收的范围扩大了,包括那些虽然没有公开承认自己的信仰,但却像犹太人一样生活的人,也就是说,那些犹太化的外邦人和不信犹太教的犹太人。公元96年,捏尔瓦(Nerva)实行了改革,取消了多米提安不受欢迎的政策。这一政策不允许起诉非犹太人“采用犹太人的生活方式”,结果是民族身份与宗教身份之间的联系松弛了:犹太人(Iudaeus)更多地成为一种宗教身份认同而非民族身份认同。公元96年以前对于叛教犹太人没有明确的认定,但是在公元96年后,如果一个犹太人不缴纳犹太人税,那幺他就是一个叛教者。相反,犹太基督徒很欢迎这一新政策,因为他们终于得到解脱,不用缴纳这税款。所以政府的税收制度在基督教与犹太教的分裂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不过历史证据表明,这些显然也是在公元70年后发生的。
第二圣殿犹太教的四大支柱与基督教的神学分歧。第二圣殿犹太教的四大支柱分别是:一神论(Monotheism),宣召,妥拉(律法),圣殿。基督教与犹太教一神论的比较。“地极的人都当仰望我,就必得救,因为我是上帝,在没有别神。我指着自己起誓,我口所出的话是凭公义并不反回。万膝必向我跪拜,万口必凭我起誓”。《以赛亚书》45章23节,这段经文是所有经文中关于犹太教是一神论的最强有力证明之一。在拉比犹太教看来,基督教已经不再坚持一神论。但是第四福音书展示关于基督的概念仍然在一神论的范畴内,拉比犹太教不这么看。他们认为妥拉中神圣智慧成肉身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一观点仍然在一神论的范畴内。但这不是真的“成肉身”,不是智慧变成了一个人们对记忆犹新的人的肉身,不是一种字面的(而非仅仅比喻的)意义。基督教在公元二世纪基督论的讨论仍然围绕着智慧基督论展开——仍然强调上帝与耶稣之间的连续性。公元二世纪的主要讨论以基督的神性开始,试图揭示罗格斯基督论的涵义,试图揭示一神论范畴之内基督论的涵义,试图解释何谓一神论的基督论。后来的尼西亚会议三一学说在本质上是对之前已经确立的罗格斯一神论的精炼。
妥拉(律法)与基督教的比较。保罗真的希望信仰者能够成就律法。也就是说,要从信仰的角度去理解律法,“信服真道”(罗1:5),要因为信仰而更坚固律法(3:31),“在信仰中发出仁爱的心”(加5:6)。对保罗而言,信仰才是人类通行神圣的道路和基础,而非律法之工。罗马书8章4节中强调,上帝差遣自己的儿子是“为了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这对当时的犹太人来说不能理解,他们认为犹太人的身份已经囊括一切,正如《创世纪》十七章9——14节、《利未记》18章5节所显示的那样。保罗不反对律法和圣约,而是对恩约守法主义的攻击。保罗反对被滥用的律法,并不是律法本身。保罗新观的理解是:把“律法之工”与律法相区别,必须与通过爱的信仰而成就。然而,保罗那个时代的犹太人没有看到这一重要区别。他们始终认为律法之工与圣约是一个整体,与犹太人的自我身份是一个整体。而基督教教义最显著的特点是;它超越了表面、偶然、特殊、而升向了普遍、无条件、本质。这宗教总是特定的传统习俗与地域紧密相连—而基督教拒绝了这种看法,这是基督教普世主义的核心。因此基于犹太教对外邦人的排斥和对抗,犹太教以这种方式定义自己,分裂不可避免。犹太教圣殿观与保罗神学的分歧。圣所代表的或圣所想要保护的——上帝在她的子民中的临在——如今已经集中于基督里,使得关于这个受保护的圣所的想法以及这个圣所的延续成为多余。而圣殿的重要性在《马可福音》十一章15-18节以及《使徒行传》六、七两章中受到质疑和挑战。圣殿没有存在的必要,信徒的个体和群体可以直接得知上帝的临在,不需要中介。恩典可以而且应当通过任何一个信徒群体的成员得到终结和被体验到。耶稣基督自己作了永远的赎罪祭。在新耶路撒冷,没有圣殿,因为圣殿就是主上帝,全能者、羔羊自己。“我未见城内有殿,因主神—全能者和羔羊为城的殿。”启示录22章21节。这分裂也可以被视为是早期基督教内部的分裂的开始。爱任纽(Irenaeus)在公元2世纪写的伊便尼派(Ebionites),指的可能就是他们当中的一些犹太基督徒。“他们行割礼,仍然遵守律法的规定,他们深受犹太教的影响,以至于他们仍将耶路撒冷作为上帝的居所崇拜。”“原始的基督教与第一世纪犹太分道扬镳(parting of the ways)的主要原因,是耶稣所发起的那个运动,从开始就不断对这四个支柱提出问题,或是对他们重新下定义或诠释。但这些新定义和诠释都是主流的犹太教不能接受的。”对于完全用妥拉确定自己身份的犹太教来说,保罗向外邦人传教意味着不能挽回的分歧。因为宗教身份和民族身份是不可分割的。对于一些犹太人来说,基督徒宣称耶稣是神圣的道智慧成为肉身的做法,无疑是最后一根稻草;这样做的人,在犹太会堂中再无立足之地。于是,最终的分道扬镳不可避免。
结论
如同第二圣殿犹太教并不是一夜之间转化为拉比犹太教的。过于简单化的、犯了年代错误的观点认为:耶路撒冷在公元70年被毁之后, 当犹太教在亚美尼亚重建就成了拉比犹太教,也就是造成了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彻底分离。与此相反,当代越来越多的人有怎样的共识:拉比们直到很久之后,他们才对以色列传统的诠释占上风或强制推行了他们对以色列传统的诠释—— 或许其实是在差不多同一个时期,即公元四世纪下半叶,当时国家对基督教的认可才加快了最终的分裂。由此得出的推论是,认为公元70年圣殿被毁事件后就造成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分离是错误的,从严格意义上说,在公元一世纪至二世纪或三世纪里一直居住在西方散居地的犹太大众不应该看作拉比犹太教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犹太人、相信耶稣是弥赛亚的犹太人、基督徒等在这几个世纪里缺少明确界限,这也再次提醒我们,诸次分道扬镳用了很长时间才变得明确,时间要比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要长的多。
参考书目
胡斯托.L.冈萨雷斯(Justo L.Gonzalez)《基督教史》,赵城艺译。橡树文字工作室2012
邓雅各(JamesD.G.Dunn)著 《分道扬镳—基督教与犹太教的分离及其对基督教特性对意义》,杨慧译。道风书社2014
A. F. Sega1,《皈依者保罗:法利赛人扫罗的使徒身份与叛教》(Paul the Convert: The Apostolate and Apostasy of Saul the Pharise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1990)
毕尔麦尔(Bihlmeyer)等著,《古代教会史》,雷立柏(I.Leeb)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
罗杰.奥尓森著《基督教神学思想史》,吴瑞诚 徐成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优西比乌著《教会史》保罗.L.梅尔(Paul.Maier)英译,翟旭彤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基督教的兴起——一个社会学家对历史的再思》罗德尼.思塔克着 黄剑波 高民贵译 上海古籍出版社
《保罗和安提阿的伊格纳修所的「犹太教」和「基督教」(“Judentum" und “ Christentum" bei Paulus und Ignatius von Antiochien) ,1994ZNW 85(1994)
《圣经考古发现》Alan Millard阿兰.米拉德着 ,朱玉华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
安希孟,<从犹太教民族主义到基督教世界主义的跨越>《道风:基督教文化评论》,22(1996年春)
梁美心著《第二圣殿犹太教导论》,天道书楼有限公司 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