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贴3万元
泉州再出装修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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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工作,鼓励引导市民开展住宅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的购置,促进家庭装修消费,提升住宅小区居住品质,我市研究制定了《泉州市2024年住宅装修、改造及家装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活动实施细则》。
(一)在我市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或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且已竣工交付的合法商品住宅的产权人(仅限自然人,以下简称“产权人”)。
(二)产权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全屋装修补贴。产权人进行全屋整体装修的,按照产权人与装饰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总价款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产权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家装物品和材料总购置价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60%;若未达到60%的,按照家装物品和材料总购置价的20%给予补贴。
(二)住宅局部装修改造补贴。产权人进行住宅局部装修改造的,按照购买家装物品和材料总购置价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产权人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家装物品和材料购置价以泉州市销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家装物品和材料包括建筑及装潢材料、家具、厨卫电器、全屋智能化消费品等。
(一)装修依法规范。遵守住宅装修相关规定,配合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二)购置及时有效。物品材料购置行为发生在2024年7月24日之后(含,见发票开具时间),在此时间节点前完成新旧住宅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的,不予补贴。
(三)申请主体适格。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人,并与住宅房屋装修人或物品材料采购人、发票抬头主体、购置补贴接收主体相一致,房屋装修主体还应与装修合同签订主体等相一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受预算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及时发布公告终止活动。
若补贴活动终止公告发出前提交的补贴申请总金额超过补贴资金预算总额,以申报审核通过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房产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信息、住宅信息、物品材料购置信息、产权人银行账号、物品材料清单及发票、申报金额等信息,并填写申领补贴承诺书(详见附件)。装修改造的,还应提交装修合同及装修过程照片等佐证材料。申请人本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信息核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或部分通过的,转入线下实地核验环节;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驳回并告知申请人。各县(市、区)住建、发改、财政、商务部门可组织街道(乡、镇)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及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线下逐套实地核验,申请人接到实地核验通知3个自然日内,无法配合核验的,视作放弃申请;现场核验不通过或申请人放弃申请的,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予以驳回。
(三)资金发放。申请人在2025年1月3日下午下班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到属地县(市、区)住建部门,逾期不再受理;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6日下午下班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情况汇总上报市住建局,逾期不再受理;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审核结果联合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产权人)。
(一)在活动期间,一套住宅只能申请一次补贴。同一产权人在活动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补贴。同一套住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申请人须取得其他产权人同意对住宅进行装修改造的授权。在实施过程中,如:①申请人已享受过某一商品的家装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则不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补贴;②申请人享受的财政补贴订单如发生退货退款或撤销交易的且补贴资金已补贴到申请人的,申请人应在退货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退回至市级财政指定账户。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合法商品住宅”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无合法产权的住宅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三)装饰装修合同总价材料清单不含家电(如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
(四)装饰装修公司应在泉州市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并持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装饰装修公司对装修工程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活动,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五)申请本项补贴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六)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省、市最新要求,可进行动态调整。
(七)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泉州市住宅装修、改造及物品和材料购置补助活动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咨询电话
信息来源:泉州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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