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房贷“商转公”落地
已于11月27日开始执行
具体细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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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
已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在我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时限的,申请账户为正常状态,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
问答:职工在泉州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在外地缴存公积金,可以办理“商转公”吗?
答:可以,具体参照我市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问答1:已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第二次购房办了商业贷款,可以申请“商转公”吗?
答:如果首次申办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次购房办理了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家庭名下仅有这两次贷款所购住房,由于商转公贷款不涉及新购房产,其抵押的住房与原商贷所购房产为同一套,计算时应予以除重,按公积金贷款“认房+认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该家庭属于第二套,可以申请“商转公”,执行公积金第二套贷款相应的首付、利率政策。
若除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外,即使首次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出售,但职工家庭名下还有另外一套住房,按公积金贷款“认房+认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该家庭属于“2+1”第三套,则不能申请“商转公”业务。
问答2:已办理过两次公积金贷款,还可以申请“商转公”吗?
答:不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停止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转公(组合)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应将商贷余额大于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差额提前结清;
(二)不超过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三)不超过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规定执行。
商转公(组合)贷款房屋价值由受托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贷款房屋价值根据原借款合同中记载的成交总价和评估价两者就低确定。
注意:为避免因商转公贷款办理期间发生1次原商贷正常还款,导致“商转公贷款”金额大于原商贷余额出现“倒挂”情况,计算可贷额度时应预先扣除《结清贷款承诺函》中的“下一期应还款本金”,以防商转公贷款资金溢出。
例:11月5日受理商转公贷款,原商贷余额为60.2万元,商转公贷款于11月25日发放,金额为60万元。但原商贷还款日为每月20日,期间发生过一次正常还款,偿还贷款本金(不含利息)3000元,贷款余额减少为59.9万元,导致商转公贷款资金结清原商贷后多出1000元。为避免这种情况,该笔商转公贷款审批金额应为60.2-0.3=59.9万元。
问答:公积金可转贷金额低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怎么办?
答: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若公积金可转贷金额低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商转公”贷款发放前,借款申请人须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超出公积金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提供还款凭证。
例:借款申请公积金可转贷金额为60万,原商业贷款余额为80万元,两者的差额20万元须在“商转公”放款前结清。
< 附:目前泉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
>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
(二)不超过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利率执行,目前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2.35%和2.85%,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2.775%和3.325%。
< 附:目前泉州商贷/公积金贷利率 >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以二次抵押登记的方式担保。
借款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不变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重新受理审批,在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和办妥二次抵押登记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款项直接转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用以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原商业贷款还清后,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妥原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借款人持申请材料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2.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同意提前结清的《结清贷款承诺函};
3.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泉州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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