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线》涉及互联网-保护涉网其他人格权

文摘   2025-01-15 08:45   内蒙古  



《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分别对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规制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保护网上虚拟身份、防止“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声音权做出相关规定。
(一)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如果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打赏金额,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二)规制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
针对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名誉等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前提是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侵害行为的发生。这为治理自媒体恶意营销、网络谣言等网上不良信息行为提供了一条法治路径。
(三)网上虚拟身份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了虚拟身份受法律保护,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网名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相关规定,惩戒干涉、盗用、假冒知名网名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们使用自己的名称)。有学者认为,“《民法典》中将网名被纳入到姓名权保护范围,这意味着网名的商事权利与人身权利都将成为重要法定权利。”这为治理侵权假冒网站平台等提供了一条法治路径。
(四)防止“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依法规制人工智能换脸变声等导致的民事侵权,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相契合。有学者认为,“当前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短视频、音频创作发展迅速,声音权即是对互联网音视频创作者的保护,这将成为很多音频创作者维权的法律依据。”
(五)《民法典》为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法治路径
一、落实好网络空间民事主体责任
网络综合治理需要“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这就要求各类民事主体发挥应有作用,而《民法典》正是为民事主体规范网络空间行为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让民事主体知道什么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怎样处理违法侵害行为,从而自觉维护网络生态健康。因此加强普法力度,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对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做好与涉网行政法律法规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过梳理发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中相关规制高度相似甚至相同。
因此网信办等涉网管理执法部门学习掌握《民法典》,做好与部门行政法律衔接,对于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通过法治不断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从而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网络空间中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民法典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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