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协商先离婚再复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但是,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假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
案例展示
案例:(2020)京03民终12387号
刘某与孟某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共同拥有两套房产:
(1)1602号房屋,合同价422万元,现协商该房屋归孟某所有,由孟某一次性给付刘某150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付清。
(2)2103号房屋,合同价125万元,现协商该房屋归刘某所有,等拿到产权证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刘某名下。
2017年8月19日,刘某与孟某复婚,双方于2017年10月14日育有一子孟某某。2018年5月3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8年6月1日,刘某与孟某再次复婚,至今仍系夫妻关系。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要请求为:1、要求孟某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刘某支付150万元;2、要求孟某在2103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后协助刘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
孟某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目的是离婚后可以获得共有产权房屋的资格,因此双方办理了假离婚,并非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刘某与孟某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孟某主张《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目的系为获得优先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但该目的并非属于非法目的,亦并不影响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的合意的效力,《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对孟某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150万元,《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孟某应在协议签订后两年内向刘某支付150万元,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故孟某应向刘某履行付款义务。关于2103号房屋,《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故孟某应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简要分析
离婚协议并非普通的协议,它包含了对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处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对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进行区分认定。
(一)身份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从法律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假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离婚行为就具备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一致认为因“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是有效的。
(二)财产关系
假离婚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对于假离婚时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相关内容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尽相同,即有的法院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有的法院认定该部分内容有效。
为何有时会认为财产分割无效呢?
法院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是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关于财产分割相关内容无效。
综上,在假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假离婚具有真效力;但就财产分割协议而言,需要考察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若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不能做到有效举证,则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窘境。
来源:民法典小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