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红包是赠与,转账是借款?

文摘   2025-01-24 08:55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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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


#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性质不同#


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家人、好友、还是恋人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

案例展示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简要分析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总体而言,发微信红包多数情况下容易被认定为赠与性质,有借贷关系相关证据的除外。而微信转账多数情况下容易被认定为借贷性质,而有赠与相关证据的除外。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要综合考虑转账的形式、目的和用途等多个因素,来确定转账的性质。




来源:民法典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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