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令第22号《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提出规范要求。《办法》出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确保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迈入新阶段。对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实现档案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定义及“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具体要求和全过程管理原则。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电子档案形成单位、档案馆的职责。对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档案馆和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各种信息记录。组织机构应当确保电子档案符合下列要求:①来源可靠。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活动中产生,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②程序规范。全过程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并且准确记录、可追溯。③要素合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按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的标准规范要求对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组织,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②电子档案不保留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只保留印章图形;③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去除加密措施后移交;④移交的电子档案应当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