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安评机构处罚案例,该机构出具的现状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现状不符等重大疏漏,具体如下。
安全评价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安全评价机构作为专业第三方,其职责在于为企业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安全评价服务,帮助企业识别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然而,近年来一些安全评价机构却背离了这一初衷,违法违规操作,出具虚假、不实的安全评价报告,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甚至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在江苏响水“3· 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相关安全评价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使企业的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最终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案件名称:吉林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9日,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转办案件,案情显示9月14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的**(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评价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出具的现状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现状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下发了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张家港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条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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