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发布,该文件第145项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情形,细化了处罚措施。
该项明确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将按照超出规定时限的日数,给予不同额度的处罚。
现阶段,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将安评报告进行备案已经常态化,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鲜有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您所在的地方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评报告有备案要求吗?
为助力粉丝朋友们备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应急管理出版社推出官方指导服务,添加以下二维码获取。
公众号声明:凡本公众号转载自其他媒体的文章、素材,其版权归属于首发媒体、作者。本公众号转载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感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