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全评价部发文《安全检查 | 两个甲类车间共用储罐,验收评价报告里被称为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存在随意变更设计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文末针对“甲类车间外的原料储罐可以作为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不考虑防火间距”的问题进行了投票调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6条提到: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 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4.O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6条条文解释给出了以下示例。
条文解释对设备和中间储罐进行了分别说明,可推断出该条文中的设备未包含储罐,因此室外原料储罐不能作为甲类车间的附属设备,需考虑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原料储罐应设置在专用的罐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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