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全评价部专家群内技术人员询问安评刘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增产品(属于危化品)需要走三同时吗?
安评刘工借此文进行探讨,具体如下。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由此可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由此可知,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原址更新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属于改建项目,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
那么,你认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增产品(属于危化品)需要履行安全三同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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