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桥东镇居民刘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洛市交警中队出具责任认定书,划定事故双方为平等责任,医药费各自负责。
因刘某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认为自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刘某与所在工厂未签订用工协议,且工厂认为刘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双方因工伤认定问题产生矛盾纠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经桥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通过摆事实、讲法律等方式,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工厂同意给予刘某工伤补偿。
就此,这场工伤纠纷圆满解决。
来源:桥东镇邹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