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薪好工作
轻轻松松月入几万
出国淘金
一夜暴富不是梦?
在高回报的诱惑下
冒着偷渡的风险
奔向幻想中的“海外淘金地”
你看“刑不刑”?
近年来
出国务工赚钱的人越来越多
有利益诱惑
就有人心怀侥幸
以虚假的理由骗取护照
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出入国境
一起起实际案例告诫出国务工者们:
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
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近日
丰城市公安局袁渡派出所
破获一起非法偷越国边境案件
两名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
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查
袁某在抖音上联系到自己曾经的同学
得知在东南亚搞比特币(实际是从事电信诈骗)
可以赚几十万一年
一心想着快速致富的他在简单了解情况后
便伙同魏某一起前往
用虚假的理由骗取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结果被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拦截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