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看似平常却又关系着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在隍城镇平安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的积极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据当事人陈述,他于10月初来到隍城镇某企业上班,仅过去半个月便被辞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其措手不及,更令他感到焦虑的是,与企业就薪资问题进行协商时,始终不能达成共识。多次协商无果后,他将该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支付薪水及相应赔偿。
隍城镇平安办接收到此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后,立即安排“母舅”调解员介入。首先与涉事企业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企业辞退该劳动者的原因以及在薪资支付方面的考虑。相关负责人表示,辞退该劳动者是考虑其在工作中的表现未能达到要求。而关于薪资问题,认为由于工作时间较短,且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不愿意全额支付。
面对双方的分歧,工作人员兵分两路。一方面,镇司法所继续联系企业,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耐心地向其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强调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无论工作时间长短,都不能成为拒付薪资的理由,并从企业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告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员工的口碑,因为薪资问题而引发不良影响,是得不偿失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开始重新审视这个问题。
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也积极与劳动者沟通,让他理解企业的难处,同时也提醒他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更加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劳动者在工作人员的安抚下,情绪逐渐稳定下来,表示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做出让步。
经过多次的协商和沟通,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一致:企业同意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资,劳动者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后续会进行撤诉。
下一步,隍城镇将继续深化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调解队伍素质,推动诉前调解工作走深走实,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发挥作用,构建“源头预防,多元解纷”的工作新格局。
来源:隍城镇廖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