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的文件就一定会档案开放吗?

文摘   2024-12-09 12:00   安徽  

某市民到某地档案馆,向档案馆的接待人员表明身份并提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他要查阅近年来的政府工作文件,希望档案馆能提供最近。


那么,可以给他查阅吗?




1.信息公开,公开的是什么?



信息公开,全称是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可以是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档案开放,开放的是什么?


档案开放是指国家档案馆按照法定权限将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经过法定程序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活动。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开放,开放的是历史记录。


3.信息公开的途径是什么?


  

①政府公报

②政府网站

③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公众号、微博)

④新闻发布会

⑤报刊

⑥广播

⑦电视


4.档案开放的途径是什么?


国家档案馆应当将有关档案开放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布,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5.哪些文件在档案馆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如需要查阅的文件不在档案馆保管,则要向调阅者解释文件的归属在何处。



6.信息公开的文件不一定会档案开放


(1)“文件”不一定是“档案”

档案是由文件转换而来,而文件要成为档案必须经过三个过程,即必须运转完毕、整理规范、移交归档。


(2)信息公开的对象是“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的是政府信息,可以是文字、图表、声像等,一般不直接是正式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3)提前移交的档案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4)档案利用有什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同时规定档案利用只有两种情形,即已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

①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一般,档案馆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馆档案调阅利用的规章制度,开放档案直接即可提供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馆领导层层审批,部分敏感文件材料还需要经过档案行政部门、移交单位的审批。档案利用的数量上也有相应的限制,一般会限定利用的人次、卷件数、页数等。


(5)档案开放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19号国家档案局令)规定,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①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②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③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推荐阅读:


· 新手档案员如何整理档案?
· 信访案件档案如何整理和归档?
· 公众号上的信息如何归档?
· 归档文件目录的“日期”是签发日期还是印发日期?
· 图解 · 档案数字化流程图
· 档案工作的抓狂瞬间(档案数字化篇)
· 综合档案室建设必备的文档材料!
· 文汇 | 档案务实技能集合

兰台驿站
传播兰台动态信息,交流档案业务工作经验,保护档案,共同提高,促进发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