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丨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办法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四大影响

文摘   2024-11-04 17:14   广东  

自2005年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旧办法)已历经近二十载,实施期间,外国投资者累计对60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战略投资,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引进外资的需求进一步增加,该办法曾于2013年、2018年、2020年三次就修订征求意见。近日,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门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实现了多项重大突破,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当下,对于新办法的修订及其释放的信号应充分予以关注。



一、外国投资者战投办法修订要点


(一)主体资格大幅降低


1、扩大投资者的范围


旧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一级或一级半市场投资A股上市公司,将外国自然人排除在合格主体之外,新办法则明确了外国自然人的合法投资地位,与《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


2、降低资产门槛


旧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新办法将前述指标降低为境外实有资产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3亿美元,且即便外国投资者自身不符合前述要求,该投资者的全资股东符合要求也被接受。


不过,在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下,门槛仍然与旧办法相同。


3、降低持股比例门槛


旧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在A股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至少为10%,新办法取消了外国投资者参与定向发行的最低持股要求,协议转让和要约收购的持股比例也下调至5%。


这一变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灵活的投资选择,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


(二)交易手段更加丰富



1、外国投资者可以将股权作为交易对价,跨境换股将名正言顺


在投资并购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选择以现金换股权,或者以股权换股权,对于后者,若以A股上市公司股权换取境外投资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则构成“跨境换股”。


旧办法未对跨境换股进行规定,实务中需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并购规定),而根据该规定,外国投资者用来换股的股权只能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显然,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交易对价才是主流需求,基于此,以往跨境并购中绝大多数只能使用现金,所谓的跨境换股也只能“曲线救国”或者“各显神通”。


例如先向目标对象定增募集资金,再以现金购买境外股权;或者以上市公司本身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切入点,从而论证无需适用并购规定,例如上海莱士收购GDS。


本次修改,跨境换股收购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2、增加交易方式


旧办法仅有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新办法则增加要约收购方式。意味着在定向发行或者跨境换股的交易中,境外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超过30%并触发要约收购是允许的,今后外国投资者可以大比例获得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


(三)投资限制有所减少


旧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锁定期一律为三年以上,新办法将锁定期调低至12个月,锁定期大幅缩短。


此外,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进行审批,交易流程大幅简化。


二、外国投资者战投办法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上市公司在收购境外资产时,可以将股票作为支付手段


企业出海背景下,上市公司在境外新增投资或收购资产时,除了以现金作为支付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增发股份作为对价购买境外公司股权,从而快速在海外实现生产经营。


在交易额较大的跨境投资项目中,资金出境及相关税收等问题对交易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跨境换股预计将成为很多交易方案设计的首选。支付方式的灵活性,有助于上市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战略布局。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在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可通过换股的方式装入A股上市公司


对于尚不成熟的资产,通常由关联方在体外进行培育,关联方在境外投资所形成境外资产,在层层架构的搭建中会涉及多个境外主体。


新办法的实施,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在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提供了更多的回流渠道。通过跨境换股的方式,这些资产可以更便捷地装入A股上市公司,这不仅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也为其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对象有了更多选择,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


按照旧办法的规定,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只能采取锁价发行这一种发行机制,必须在董事会决议阶段提前确定发行对象,且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发行后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新办法不仅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方式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发行,而且外国投资者通过定向发行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不再有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的同时,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更加多元,融资更加便利。


(四)上市公司股东更加多元化,治理结构有望进一步改善


目前上市公司的外资股东主要来源于QFII、RQFII以及沪港通、深港通等互联互通机制,随着上市公司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进一步增加,新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中国企业以股权为纽带与境外资本深度合作,通过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三、结语


在全球经济秩序面临重塑的背景下,美国新的降息周期为国际资本流动带来了新的变数,在这一关键时刻,我国审时度势及时推出新办法,不仅抓住了吸引外资的重大机遇,也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国际化铺平了道路。


新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它向全球投资者展示了中国市场包容与开放的姿态,为我国上市公司引入国际资本和管理经验开辟了新的通道。


新办法通过吸引外资,有望进一步平衡A股市场的投融资功能,推动人民币资产的合理定价,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对于优质A股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此外,新办法也将促进我国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开放战略,加深与全球经济体系的融合,为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作者简介


周奋 律师



业务领域:并购重组、资本市场、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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