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限定
(一)毒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限定
在我国,药事管理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事管理行政法规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目前,我国已形成《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并随年根据实践进行增补。
1、 麻醉药品的范围限定
目前我国共列管123种麻醉药品。
(1)2013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列管121种麻醉药品。【2013年11月1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2)2023年7月1日起奥赛利定被列管(增加1种)。【2023-04-18,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
(3)2023年10月1日起泰吉利定被列管(增加1种)。【2023-09-11,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
2、 精神药品的范围限定
目前我国共列管166种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71种,第二类精神药品95种。
(1)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管149种精神药品。【2013年11月1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2)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加1种)。【2015-04-0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3)2019年9月1日起,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被列管(增加3种)。
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大于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不超过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19-08-06,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9年 第63号)】。
(4)2020年1月1日起,瑞马唑仑(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增加1种)。【2019-12-27,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瑞马唑仑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108号)】。
(5)2023年7月1日起,苏沃雷生、吡仑帕奈、依他佐辛、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每剂量单位含氢可酮碱大于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每剂量单位含氢可酮碱不超过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被列管(增加6种)。【2023-04-18,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
(6)2023年10月1日起,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莫达非尼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被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增加2种,调整1种)。【2023-09-11,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
(7)2024年7月1日起,将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加4种)。【2024-05-21.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
(8)2024年7月1日起。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其它咪达唑仑单方制剂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2种)。【2024-05-21.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
麻精药品即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统称,它们普遍存在于我们的医疗活动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其作为药物,经合理配制具有镇静、止痛、催眠等医疗功能,成为教学、医疗、实验等方面不可或缺的物品;另一方面,如果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加以滥用,会导致产生瘾癖,严重损害身心健康。
二、医疗从业人员易涉嫌的麻醉、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罪名及典型案例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医疗从业人员涉嫌麻醉、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的一大典型罪名。现行《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无偿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从客观构成要件来看,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做出违反国家规定,无偿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所以,如果行为人是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并未提供给吸毒者,并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毒品,均不构成本罪,而是以走私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论处。
从主观构成要件来看,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确知道:(1)自己提供的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2)自己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3)自己提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将被对方用于吸食或注射。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不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符合医疗事故罪等的构成要件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的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6件惩治涉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四为医疗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其基本案情为:
被告人刘某庭,系某医院急诊科主任。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庭在未亲自诊查患者、未建立相应病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麻精药品处方权多次向吸毒人员杨某洪开具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处方,或者将自己的麻精药品处方权账号、密码提供给杨某洪,任由其在医院电脑上开具杜冷丁处方,共计非法开具杜冷丁2846支。
2023年5月12日,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判处刘某庭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庭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27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贩卖毒品罪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对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明确指出,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2集第1057号指导案例认为,销售精神类药品及麻醉类药品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人明知所贩卖的是毒品,并且贩卖的目的是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为治疗所用的药品。(2)精神药品的去向明确,即毒品市场或者吸食毒品群体。(3)获得了远远超出正常药品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
无论是《武汉会议纪要》还是《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都说明了只有在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将精神药品作为毒品或毒品替代品出售给毒品市场或吸毒者时才会涉嫌贩卖毒品罪。
此外,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48号指导案例,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买毒人,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介绍是否从中获利,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是出卖毒品,就得成立卖毒者的帮助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6件惩治涉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中,案例三为医疗人员贩卖毒品案。其基本案情为:
2022年9月,吸毒人员陈某因患病到某医院治疗,结识了该院医师被告人徐某,后陈某向徐某提出非法购买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麻精药品,徐某应允。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陈某系吸毒人员,仍先后50余次将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麻精药品贩卖给陈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经鉴定,徐某贩卖的药品中含吗啡等成分。
2023年10月10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非法经营罪
根据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2集第1057号指导案例中,被告人吴某等以生产药品的故意生产、销售盐酸曲马多,无证据表明生产出的盐酸曲马多流入毒品市场,故不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但是盐酸曲马多作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属于非法经营罪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医疗从业人员易涉嫌麻醉、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的原因分析
首先,部分医疗从业人员在法治教育和专业培训方面存在不足,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与使用规定缺乏深入了解,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相对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违规操作的风险,如擅自开具药品、超量开具药品、滥用药品等,从而为涉毒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医疗机构在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这也是导致医疗从业人员涉嫌涉毒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医疗机构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领用和销毁等环节管理混乱,缺乏系统、规范的制度和流程,导致药品的流失和滥用现象频发。同时,监管部门在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上仍需进一步加大,以有效遏制涉毒犯罪的发生。
此外,医疗从业人员自身面临的压力和诱惑也是导致其涉嫌涉毒犯罪的重要因素。在医疗行业暴利期的背景下,部分医疗从业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他们可能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私自出售给贩毒分子或吸毒人员,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也对社会稳定和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四、医疗从业人员涉嫌麻醉、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的风险提示
关于医疗从业人员涉嫌麻醉、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的问题,其严重性不容忽视,对医疗行业以及社会的安全稳定构成显著威胁。该风险防范对于医疗从业人员和医疗机构而言至关重要。
(一)医疗机构的风险
1、 在案件办理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人员在涉嫌上述犯罪时,办案机关一般会调查收集涉案机构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等制度实施落实情况。如发现机构层面管理不当的,可能会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提供、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中,案例三、案例四办案机关调取了有关医疗机构药品出入库及使用台账、使用程序要求等书证,检察机关对涉案医疗机构有关麻精药品监管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就发现的医疗机构对麻精药品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依法向涉案医院及区卫生健康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2、 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等有关麻精药品的相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在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流入非法渠道情形下,医疗机构具有立即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和主动报告的义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医疗机构甚至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所称的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风险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容易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甚至构成“贩卖毒品罪”。触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面临的处罚上限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触犯贩卖毒品罪的处罚上限为“死刑”。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如果构成刑事犯罪,也将面临吊销职业资格的风险,断送自身的职业生涯。
五、医疗机构关于麻精药品的合规管理建议
为有效应对上述风险,需从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两个层面着手,协同强化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针对医疗机构的合规管理建议
1、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级五专”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麻精药品及其复方制剂购买和使用管理,避免麻精药品、精神药品脱离管控。
2、 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构建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药品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于麻醉科、手术室等麻精药品使用量大、使用管理环节较多的科室,要重点加强管理,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小组,强化麻精药品日常管理。
3、 加强内部管理与培训至关重要。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相关培训,深化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4、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药品管理相关资料和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告,确保药品管理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二)针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合规建议
一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禁私自买卖、转借、赠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是在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确保药品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同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保证药品使用情况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三是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药品管理的秩序和安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疑似涉毒行为,应立即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因此,防范医疗从业人员涉嫌麻醉、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需要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共同努力。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培训教育等措施,有效提升药品管理的合规性与安全性,避免麻精药品失管滥用问题发生,为医疗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姚兰 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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