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指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若干规定》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城市快速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一)经过已建成或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登记的住宅、学校和医院的,应当设置声屏障并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经过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二)经过规划但尚未开工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设置防护距离,并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
来源:法治甘肃网
记者:张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