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为主要定案依据的案件事实的审查思路

政务   2024-08-07 15:4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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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下午,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高院指导,上海一中院、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首届“刑事知行研讨·控辩审学四方谈”👈(点击查看详情)活动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活动研讨主题为“言词证据为主要定案依据的案件事实的审查思路”。




来自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检察一分院及辖区检察院、上海市律协、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等单位的实务界人士、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围绕研讨主题,结合具体案例,分四个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现将本研讨综述整理如下:







该议题由上海一中院刑庭庭长黄伯青主持,上海闵行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化,上海市律协副会长徐宗新,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辩专业委员会委员高菲,上海浦东法院副院长彭志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林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参与研讨。


本议题以性侵未成年案件和行受贿案件为讨论案例,两类案件存在如下特点:


  案发环境隐蔽,非亲历不可知。类似性侵、行受贿犯罪,往往发生在封闭的环境中,利害关系人时常各执一词、真伪难辨,定罪量刑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较高;


  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对其言词证据设置了有别于传统的印证规则:即使被害人多次陈述前后不一,只要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仍然可以采信;即使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只要符合非亲历不可知的条件,同样可以采信。


与会专家围绕该议题形成如下共识:


1

判断的前提是厘清相关概念,划分案件类型。此类案件具体可分为“绝对的一对一”和“相对的一对一”

绝对的一对一,即排除任何间接证据,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被告人和证人相互对立、难以定案,也即“孤证不能定案”。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是相对的一对一,存在间接证据佐证犯罪事实。


2

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

即便涉及性侵和行受贿这样的特殊案件,仍然应当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在此基础上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案件中证明的具体标准,尤其要关注被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辩解,从而形成内心确信。


3

在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上,应进行全面审查,形成综合判断

在查证的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不符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客观证据。而在仅有言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审查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侦查人员采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刑讯逼供等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

构建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在审理案件时,证据数量多寡并非定案的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证据内容及其证明力大小,指控事实能否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这既是法定证明标准的具体化,也是具体认定犯罪事实的实操路径。


此外,由于言词证据通常具有易变性和笔录的不完整性,本环节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针对言词证据,一般应当制作全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资料,以全面、准确记录言词内容,包括双方的肢体动作、面部表情等能够适度反映言词证据真实性的信息;

将录音录像资料编入到刑事卷宗中,供各方当事人和辩护人查阅;

在争议极其激烈,而行贿人或者证人当庭接受询问对案件的判决至关重要时,应当提高行贿人或证人的出庭质证率。








该议题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恩海教授主持,上海市检一分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金泽、上海市律协刑诉法与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沈宁、上海市律协刑诉法与刑辩专业委员会委员蔡正华、上海一中院刑庭法官于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道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王戬参与研讨。


本议题以故意杀人犯罪和毒品犯罪为讨论案例,案件证据呈现如下特征:


➣  被告人拒不认罪;


 有同案犯或证人指认其参与犯罪;


 有个别存在争议的间接证据。如何根据现有证据构建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


与会专家围绕该议题形成如下共识:


1

确保言词证据的合法性

建议在司法实践当中及刑诉法修改中,对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控方应当向法庭提供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从而保证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稳定性。


2

重点关注言词证据中细节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司法工作人员要考虑言词证据是否完整,这包括基础信息的完整以及细节信息的完整。如果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信息没有交代完整,要慎重对待。此外,言词证据包含的多个细节信息之间应相互协调,不能存在核心冲突,如能与客观事实相互印证,且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认为是真实的。


3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

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特点且虚假可能性相对较高。当言词证据作为关键证据,甚至是唯一的直接证据时,证人出庭就显得至关重要,否则有些重大争议事实就很难得到澄清,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此外,证人接受当庭质证还有利于查找一些潜在的、可能被遗落的案件信息,让法庭真正成为发现案件真实的场所。


4

注重审查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既对证据本身具有鉴真作用,又对证据链条具有加固功能。即使是客观环境证据对直接证据只具有补强作用,也适宜在构建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中加以合理运用,使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得以充分体现。


5

要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在无法确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此外,与会嘉宾还分享了两点实务经验:


要结合指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例如,故意杀人案件的共犯之间可能因推脱罪责而虚假指认。在毒品犯罪中,吸毒人员由于承担的仅仅是行政责任,相比较而言,其陈述具有更高的可信性;

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能力是否能与犯罪结果匹配。在处理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现场环境、作案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该议题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政勋主持,上海徐汇检察院副检察长吕颢、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朗、上海市律协刑诉法与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思维、上海一中院刑庭审判长陈兵、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梅传强、云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高巍参与研讨。


本议题以两起故意杀人案为讨论案例,案件证据呈现如下特点:


  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存疑。被告人可能因外界压力、误解法律、精神状态不佳等原因,在缺乏法律咨询或不当法律咨询的情况下认罪;


  证据存在缺失情况。因没有目击证人,案件的认定主要依赖间接证据,但由于物证、技术证据不足以完全证实犯罪的发生过程,认定犯罪事实存在模糊部分;


  翻供的原因多样: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原因包括受他人影响、了解相关制度后评估认罪与否的利害得失等,不同的翻供原因影响到案件审理的重点导向。


与会专家围绕该议题形成如下共识:


1

认真对待翻供,确保公正审理


重点审查有罪供述的形成过程


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等客观记录,司法工作人员更加需要仔细审查有罪供述的形成过程,关注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异同,考察被告人“翻供”的合理性,翻供的最新事实能否有证据支撑等情况,不能仅因被告人先前的有罪供述而对翻供内容缺少审查分析时认定犯罪。


要坚持“排除合理怀疑”


针对缺失的重要证据,必须查明原因、得到合理解释;对于冲突、矛盾的证据,必须深入查证,排除可能存在的疑点。只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所有缺失或矛盾证据均得到合理说明,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才能成立。


明确言词证据规则


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存在着不同的证明力,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注重证据的客观性,不能仅依靠口供定案。


2

全面审查案件细节,排除合理怀疑


以议题所涉案例为例,在梳理案件事实时应当注重全面、综合认定,厘清细节上的争议:


重视现场疑点排查


若现场监控存在疑点,需排查监控盲区,确认是否存在其他进入现场的路径,排除存在其他作案人员的可能性;若证人证言与监控录像存在时间偏差,需核实监控录像时间的真实性和证人记忆的准确性,排除证言虚假的可能性。


明确死亡时间


若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尚未明确,需进一步核实死亡时间,以便更准确分析案件情况。


认定作案凶器


若被告人丢失的刀具上未提取到生物性物质,需进一步调查刀具与伤口是否吻合,以及伤口位置和深度是否与实验报告相符,以确定其是否为凶器。


核实作案动机


若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尚不明确,需进一步调查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案发前的行为轨迹,以明确犯罪动机。


严格审查翻供理由


分析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与内容,结合案件的相关细节,并考虑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况,审查翻供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和常理。如果被告人确因刑讯逼供而做出有罪供述,那么翻供相对可信。







该议题由上海二中院刑庭庭长罗开卷主持,上海市检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王薇、上海市律协刑诉法与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傅建平、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裴长利、上海一中院刑庭副庭长胡健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邓子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参与研讨。


本议题以电信网络诈骗与非法集资案件作为讨论案例,两类案件存在如下特征:


 涉案人员较多,存在言词证据的“富矿”。这意味着可能存在大量言词证据指向某一案件事实,如何通过比较分析,厘清案件事实成为实务判断上的难点;


 涉案组织内部分工精细、各司其职。因此对某一环节的案件只有少数或单一主体亲历,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只能依靠少数言词证据。


与会专家围绕该议题形成如下共识:


1

在对证据资格的审查上,关注言词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需重点关注言词证据本身反映的案件细节,判断其是否包含有案件本身的前因后果,在逻辑和前后对比上是否存在矛盾。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要注重将自身代入行为人的环境,设身处地判断供述的真伪,尤其主观事实的认定,常常涉及对不法事实的识别,因此可以引入身份证据,考虑行为人本身的阅历、学识等因素,以正确识别其主观认知。


2

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上,要注意综合审查


要重视收集其他证据,重点分析不同证据在细节上的契合性和对立性。在主观事实的认定上,既要充分考量行为人的自身供述,又要注意结合客观行为与客观事实进行推定;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银行流水、同一层级人员犯罪数额等客观证据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3

在证明标准上,要坚持法定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过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环节后方可认定,尤其要充分听取被告人意见,允许其提出反证。


4

在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件事实时,要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当然该原则并非无条件适用,必须以穷尽侦查手段作为其前提。


此外在刑事责任的认定方面,本环节还形成两个方法论上的共识:


要首先确定需要认定的事实点。以主观事实认定为例,不同犯罪对于主观认知的要求不同,必须首先明确相关构成要件,并以此作为收集和审查言词证据的指导,以明确侦查、审理重点;

要区分犯罪成立的条件与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犯罪成立应当进行前置性判断,但不能简单根据犯罪成立推导出行为人对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在共同犯罪中,应当合理划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犯罪数额,避免混淆认定。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改革与案例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黄祥青在点评总结环节提出,本次研讨达成了如下共识:


➣  基于言词证据的天然局限性,注重一并制作、审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现有条件下完全可以做到的确保其证明效力的有效方法;


➣  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来自细节,没有细节的言词证据,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  言词证据存在的矛盾或缺失,必须得到合理解释或排除;


➣  针对言词证据的模糊部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  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万怀在点评总结环节指出,法庭上的控辩审三方和学者齐聚一堂,就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展开面对面的交流,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推进,虽然一些问题在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但交流才能互相理解,交流才能促成共识。



文:周恒阳

图:华东政法大学

值班编辑:姚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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