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萍&沈严:民间借贷合意的司法审查 | 微课程

政务   2024-07-31 09:3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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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盛萍。欢迎收看金色天平微课程。坐在我身边的是来自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沈严。欢迎沈庭!



盛庭好!大家好!我是合肥中院的沈严。



非常高兴,今天可以邀请沈庭一起来聊一聊民间借贷合意的认定,民间借贷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当中解决资金供求需求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具有融资便捷的优点,但另一方面,它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关系复杂的特点,也使得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进入到司法领域。沈庭,相信你在合肥中院也一定接触过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吧。



是的。民间借贷纠纷是传统案由了。而这几年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贷领域的案件确实越来越多。其实呢,无论是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还是再审案件,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们法院受案数常年排名第一的案由了。而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焦点,也是难点之一,就在于民间借贷合意的认定。



是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呢,对于这个欠款事实的认定和还原,往往是审理过程当中最为考验我们法官功力的一环。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也有可能由于一些关键证据由于时间的流逝难以固定,还有可能,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会被刻意的隐藏或歪曲了。所以我们民间借贷案件当中会有各种光怪陆离的现象。



是的,有的时候有借条不一定存在真实的借贷,而手无任何借据的人都有可能是一名老实的出借人。



是的,那么怎么来认定民间借贷的合意呢?今天我们就试图通过几个案例来聊一聊民间借贷合意认定当中的几个理念。

首先,我们来看案例一:甲起诉乙,要求乙归还15万元借款,借条记载:乙向甲借款15万元。其中5万元是在借条签署前一天以现金形式交付。乙方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10万元的转账是甲给乙的赠予,另外的5万元没有交付。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案例,沈庭是怎么看的呢?



这是双方之间存在借条的一种案件类型。像这个案件,借条当中对于借款的数额、借款形式都约定的很清楚。


那我觉得,我们首先就应该审查这张借条是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对曾经收到转账10万元不持异议,但是他提出这是赠与,那这时候他应该承担对此的举证责任。那同时,对于5万元现金他否认收到,那这个时候原告就应该对此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那假如原告说因为年代久远,我记不清楚交付的细节了。而同时又提出呢,我作为一个超市的小老板,我身边常备着3万、5万的现金,那这也是具有合理性的。


所以我觉得如果对于借条的真实性我们能够认定,同时借条的内容又表述的很清楚,这种情况下我们理应尊重契约的客观约定。



是的,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类典型的合同纠纷,所以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我们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债权凭证当中关于利息标准,或者说解除条件等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去自主约定的内容。那么对于这个约定我们要充分尊重,他对双方当事人也产生一个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债权凭证首先具有一个直接的证据效力,除非有反证去推翻它。



是的,对于原告提供了债权凭证,而对方呢,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身提出抗辩或者反诉,或者说抗辩已经还款,那这个时候被告应该提供证据与证明。对于不存在《民法典》或民间借贷规定当中所涉无效情形或无效事由的,当事人之间的客观合同约定对于我们认定权利义务是具有初步的证明力的,除非有否定的证据,否则还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契约。



对,这也是我们的第一个理念,叫充分的尊重客观契约。但是有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可能不一定有契约或者合同。或者说即便有,可能也会存在一定的瑕疵。我想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我们有一个探究事实真意的理念。


比如我们来看这个案例,甲乙双方系好朋友,且双方之间存在借条,借条记载:乙欠甲30万元,借期3年,利息是3%。后来乙方没有还款,双方就交恶了。现在甲起诉讼要求还款,并且要求按照月利息3%支付期内利息。乙方就抗辩,借条中的利息约定不明,没有说是月利息还是年利息,所以应当视为没有利息约定,本案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案件,沈庭如何看呢?



这个案例,实际上涉及的是债权凭证瑕疵的补足,那么尽管无法确定是月利息还是年利息,至少有一点能够肯定,就是当事人约定了利息。所以说,乙方关于他不用支付利息这种说法,肯定与文义记载是不符的。但是对于利息到底是多少,是不是就像甲方所说的月息3%呢?这个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结合事实证据,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来探究当事人的本意。


比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年化三这样的录音,那我们基本可以确定年利率3%。又比如,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他已经还款的,或者付息的时间、数额来推定可能的利息标准。



是的,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凭证实际上是他们形成的借贷合意的一个非常直接的证据。但是有的时候,这个债权凭证往往不规范,比如说姓名可能是同音字、形近字,有的可能就直接用了一个微信头像的昵称。又比如数字可能小写,数字与汉字的陈述不一致。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实际上也就要求我们法官能够结合个案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时综合运用这个法律解释方法,就像刚刚沈庭提到的文义解释、整体解释,运用我们的逻辑推理,结合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探究事实真理。



嗯是的,刚才我们提到的是存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的一类案件,这种其实还是比较好处理的。


那另外还有一种案件,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据这些债权凭证。那么对于这类案件,原告如果起诉民间借贷的话,他首先要证明与对方之间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要提供这些初步的证据。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就很难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对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我们应该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的第16条,来确定举证责任,同时应该充分审查、比对证据的效力,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这类案件呢,也是要遵循探究事实真意的原则。



对的,借贷是一种经济行为,那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我们坚持的原则,所以我们刚刚提到了一个尊重客观契约,以及探究事实真意。


但是民间借贷作为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民间融资形式,实际上它也面临一定的挑战,有的时候也需要我们有一个平衡价值判断的理念。


在这里,我觉得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实际上就是利率问题。因为我们说利率是使用资金的一个价格。所以当事人自然是可以进行约定的。但是它又不仅仅是一个资金的价格,因为民间借贷行为的整体,它可能还关系到是不是符合民间融资秩序,能不能降低融资成本,或者说能不能服务实体经济等等宏观方面的考量。所以我们民间借贷关于利率这块的法律法规或者说司法解释,有的时候会体现出强烈的时代性和规制性。我们《民法典》第680条就规定叫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对于不同时期借贷利率的上限,应当充分的予以尊重。



嗯是的,当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时候,肯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同样的呢,当意思自治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我们也要认定是不是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比如说,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但是并没有合法的用款合意,而是为了让收款人去托关系、找门路,去为这个出借人的他的子女犯罪减轻责任,那像这种呢,肯定是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了。那么同时,因为公序良俗它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官也是应该审慎来适用的,就不宜做一些不合情理的扩张解释,或者是不合逻辑的牵强推定。



的确如沈庭所说,就是这个价值判断并不容易。这让我想到了我们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审理的一个重难点问题,就是夫妻共债的认定,那么夫妻共债是不是进行认定实际上也反映了,比如说夫妻内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跟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之间的一个冲突和平衡。



是的。这个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呢,我们也常碰到债权人,他基于夫妻共债,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或者是已经离婚后的前夫前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比如实践中会有这样的案例,乙向甲借款100万元用于乙初创的公司,后来甲起诉乙还款,并要求乙的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这夫妻双方就共同抗辩,妻子不知晓借款,也不构成共同经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那对于类似这样的情况,盛庭你们一般都怎么考量呢?



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这个义务。但是我们又要防止夫妻双方可能比如说存在串通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们要通过一个举证责任的合理的分配,来平衡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关于这个夫妻共债的认定,我们一般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共债共签,也就是说有非常明确的双方共同负债的这个意思表示。


第二种是日常生活的家事代理,夫妻一方欠债用于日常生活。


第三种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借债,但是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的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认定为构成夫妻共债。


但是这第三种情形的认定往往是我们实践当中的难点。比如说共同经营,怎么样才是共同经营?我们说可能体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决策,共同管理或者说有一个收益上的共享性。实践当中我们就遇到,妻子一方是刚刚提到的这个案例里的公司A的财务负责人,那么我们一般认为这个财务部门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当中关键的、非常重要的一个职能部门,那么这样的情节,我们往往就可以认定,妻子一方实际上是参与共同经营。



对的,有些案件里面呢,如果公司的经营收入为家庭的这个主要的收入来源,而且也有证据证明夫妻是共享这个经营利润的。比如说,一方当老板经营了公司,那么购买的豪宅夫妻共同居住,我们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债。



对的,所以实践当中还是要看个案的情形,一般要综合考量这个借款的目的,比如说款项的流转,是不是夫妻生活之间有共同生活性,或者说利润的共享性等这样的因素,来结合举证责任进行一个分配,以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的权益。


那么在这里,我还想提一个理念,实际上就是防范虚假诉讼。因为我们民间借贷的确也可能是这个虚假诉讼的高发区之一。那么我知道沈庭之前好像也接触过,可能涉及到虚假诉讼的案例,那么想请沈庭给我们介绍一下。



是的,对虚假诉讼我们一直是严加防范的。那么虚假诉讼,我们都知道往往是当时一方单独,或者是与对方恶意串通,那么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来捏造一些案件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企图通过诉讼判决或调解的方式,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来看这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账目往来5000万元,后来呢双方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该5000万元系借款,现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偿还借款5000万元。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后,对债务不持任何异议。在这个情况下,那法院能否直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达成调解或确认借款后判决呢?


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的第18条就明确规定了,10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当事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说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或者呢还有,像当事人之间对于借款事实没有争议,他们的抗辩呢明显不符合常理。


像本案,仅有转账的事实,还有一份债权债务确认的凭证,而不能提交这个当事人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当时形成借贷合一的这种证据。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法官就要根据资金来查明借款原因,款项的这个来源,还有借款的时间、地点,包括这个支付的方式,还有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还有这个经济状况,这样来看看是否是属于虚假诉讼。



对,我觉得除了刚刚讲到的18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形之外,其实实践当中还有几种类型的案件,我觉得值得我们特别地留心。比如说像公告案件,就是原告持有一个债权凭证,但是被告不见了;或者说缺席审理的案件,就是有的时候,我们法官可能追加了第三人,那么与这个事实查明是比较紧要的,但是他缺席了;或者是说调解和解类案件,它明明是一个大标的的一个一审的诉讼,但是双方当事人没有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一个诉讼对抗。所以这类案件,可能会存在虚假诉讼的因素,而且有的时候往往隐蔽性更高,不易察觉。



是的。这就要求我们通过详细询问细节,来查明诉讼请求跟他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那么当事人的言行,有没有有悖常理的地方,那么来让我们形成心证,最终来探求真相。



是的。我觉得,也对我们法官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就是要求我们不仅要非常精通法律,熟悉生活经验,以常人之心办常人之案。有的时候,也要求我们能够拨开云雾,识得庐山真面目。


所以在这里呢,我也想做一个小结:民间借贷合意的认定,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尊重客观契约,探究事实真意,同时做好价值判断,谨慎防范虚假诉讼,真正落实司法为民。沈庭您觉得呢?



是的,我觉得盛庭总结得非常好。也希望我们今天的讨论,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感谢沈庭。今天的讨论就到此结束,也感谢大家的关注。再见!



再见!







视频拍摄、剪辑:龚史伟

值班编辑:王梦茜 袁逸馨(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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